2015年4月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15日印发该意见,改革人民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意见指出,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案件,人民法院必须依法受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挠法院受理案件。意见将于5月1日起施行。
曾经的“立案难”问题,是国家法治建设中最突出的源头性问题之一。因为立案难,所以很多社会纠纷都无法从法律层面得到根本性解决,这使一些社会纠纷的当事人心里虽然装着法律,但因为各种或明或暗立案门槛的存在,法庭却始终装不下他们的切身诉求,造成了大量的社会纠纷积压。在这样的立案缺位下,一些本应唯有诉诸法律才能解决的问题,反而成了唯有不诉诸法律才能解决的问题,这使得一些纠纷的当事人,不得不另辟蹊径而寻求法外的解决之道。从某种意义上说,法院竖起了不予立案的门槛,就等于向社会放纵了一片法外江湖的生态园,而同时,也就等于将获取社会公平正义这样的权利诉求,设置了不同起点与不同高程的限位。
在一个快速进步的现代社会中,随着经济文化等方面的交互渗透与蓬勃发展,个体与个体之间的关系,以及个体与群体之间的关系会越来越繁浩纷杂,其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总合,只会越来越大,并会越来越趋向于交叉碰撞。而从国家与社会管理角度来讲,正是要将这些复杂关系产生的各种纠纷解决于法律之中,用法治的手段协作用于每一个社会成员,从而实现法律对社会的总体和谐调整。因此,这既是依法治国现实需要的出发点,也是未来全面高度实现法治社会、法治国家的社会基础与终极目标诉求所在。
曾经的“立案难”问题,是一个社会发展阶段的遗留问题。因为那时的各种社会关系总量远没有现在这样庞大,而由于经济发展的落后,那时的社会纠纷也远没有现在这样复杂,而另一方面,那时的司法力量与法治观念也今非昔比,在这些原因的致使下,“立案难”就是一个必然的历史产物。但从曾经的“立案难”问题上,还可以看到某种权力的影子和行政独大的问题,这表现在纠纷双方的行为方式上,他们总会寄希望于行政力量的干预,久而久之,也就形成了对行政力量的依赖。而另一方面,一些司法部门也干脆将一些具有一定解决难度的纠纷以“不予立案”的门槛推到了行政力量一边,这又使得“立案难”成为了给行政干预留足了后门的“既定判例”,由此“立案难”也就成了那个时候不是问题的问题,和见怪不怪的怪状。
然而,这次《意见》提出的“有案必立”,其实也是顺应了社会发展的必然之举。因为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行政权力及行政力量的本身就是法治的制约对象,因此,行政权力与行政力量只会与司法程序越来越远,它不可能再挤进司法过程中指手画脚。然而,这时那些以前已经习惯于有事找权力的寄托者,也就成了“皮之不存,毛将焉附”,从而曾经被放纵了的那片“法外江湖生态园”,了将不复存在。
然而,在一个社会中,只要产生了纠纷就一定要让它有规范的解决之道。对一个社会来说,其法治化程度的高与低,并不在于产生纠纷的多与少,而在于产生了纠纷之后有没有一条规范的解决路径。在现实中对于解决纠纷无论存在多少办法,都应当承认最重要一点,那就是所有的办法中,唯有法律最公平公正最恒定恒久,这是任何所谓的解决之道所永远无可比拟的。实现依法治国是一个漫长的渐进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处处都存着与时俱进的及时性要求,而这次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的《意见》中所提的“有案必立”,就是对中国法治建设的一次大提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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