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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不必死等司法解释

(2011-12-07 00:11:44)
标签:

恶意欠薪

司法解释

杂谈

分类: 杂文时评

适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不必死等司法解释
盛大林

 

日前,广东省首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在惠州审结完毕。惠州市惠阳区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杨某均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今年年初,《刑法修正案(八)》出台,新增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认为是惩治欠薪恶行的“尚方宝剑”。但由于相关司法解释尚未出台,各地运用这一法律武器惩治欠薪行为的案例还不多见。(据12月6日《南方日报》)

 

年根岁逼,欠薪的多发期又要来临。每到这个时候,有关部门就会把这个问题提上议事日程。这不,人社部、发改委等9部委5日刚刚召开会议,要求确保元旦春节前农民工工资基本无拖欠,10人以上集体劳动报酬争议,7天内结案(据12月6日《新京报》)。与往年最不同的是,今年对付恶意欠薪有了一把“尚方宝剑”,那就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46条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何谓“数额较大”?怎样才算是“造成严重后果”?由于这些问题没有明确,各地法院很少适用上述法条。也就是说,“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几乎成了悬而不落之剑。为此,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与最高人民法院联合组成的调研组正在调研制定相关的司法解释。报道称,新规有望在近期落地。可是,“有望”只是可能——如果司法解释近期出不来,怎么办呢?

 

所谓“司法解释”,是最高司法机关就法律的具体适用所作出的细化规定,其对司法机关及其审判行为具有指导作用,但并不是非有不可。有司法解释的,法官当然应该遵照解释执行;没有司法解释的,法官完全可以按照自己的理解去适用。在法律规定弹性较大却又没有司法解释的情况下,法官是有自由裁量权的。实际上,大多数法条都没有司法解释,很多司法解释也是在法律施行很长时间后才出台的,而在出台之前通常已有很多判例,而这些判例亦为司法解释的制定提供了参考。因此,只要法官怀有公正之心并且能够准确领会法律精神,就可以实现司法的公正。

 

就拿惠阳区法院审结的这个案子来说,项目承包商林某按照约定已支付七成工程款即6.9万元,但包工头杨某均拒不支付25名工人的10万余元工资还逃避躲藏。惠阳区法院认定杨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数额较大”并予以定罪,应该是公正合理的。其实,恶意拖欠的工资数额大不大,法官完全可以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以及当事双方的经济状况去“自由心证”,不一定非要有细化的解释。有时候,司法解释也未必符合各地的实际。

 

“双节”日益临近,欠薪事件势必增多。为了更有效地打击恶意欠薪行为,最高法院及人保部应该加快节奏、尽早出台有关“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司法解释,但各地的司法机关也不必死等司法解释。刑法已经作出了规定,就等于授予了“尚方宝剑”,在它的使用上,司法机关及法官应该积极主动一些,就像惠州市惠阳区法院那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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