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宫变交警办公楼中的真问题和伪问题
(2011-07-21 00:15:41)
标签:
青少年宫杂谈 |
分类: 杂文时评 |
青少年宫变交警办公楼中的真问题和伪问题
盛大林
10多年前,为修建青少年宫,湖南省道县有关部门以预售门票的方式,要求全县学校的师生及公职人员认购捐款,数额从20元到1000元不等。十余年后,当时以青少年宫名义报建的楼房最终修成,但却变成了交警大队的办公楼。虽然有关部门认为,在当时存在资金缺口的情况下,把青少年宫活动中心转让给交警大队是“为了盘活不良资产”,但法律界人士认为,当年已投资近746万元的建筑,最终以500万左右的价格售出,难免有贱卖国有资产之嫌。(据7月20日《法制日报》)
社会捐建的青少年宫变成交警办公楼涉嫌“贱卖国有资产”?这个问题听起来比较严重,其实是个伪问题。且不说交警队还拿出了500万元,即使是一分不给,也与“国有资产流失”无涉。原因很简单:交警队也是政府的一个部门,它的资产也是国家所有的,那幢楼从团县委的名下转到交警队的名下,相当于从政府的这个口袋转移到了那个口袋,这种买卖的性质只是政府内部资产的调配,与市场上的买卖有着质的区别。
那么,道县此举就没有问题吗?实际上,问题很多——
失信的问题。以公益的名义募捐,最后不仅公益落空,而且变成了他人的“嫁衣”。道县的这一失信之举严重损害了政府的形象。
退款的问题。门票已经预售了,“青少年宫”却没了,政府向当初购买门票的学生退款是理所当然的,问题是应该怎么退。10多年来,经过几轮的通货膨胀,人民币的购买力大大降低,现在的100元与当年的100元不可同日而语。按理说,按照国家公布的CPI折算并赔偿是比较合理的,但问题是,国家公布的CPI并不足以反映通货膨胀的水平。
售票的问题。向青少年提供学习交流的公共场所是政府的职责,这种基本的公共服务应该是免费的。即使是已经建成的青少年宫也不应该卖票,“预售”就更不应该了。如果带有强制性质,那就是大错而特错。从报道来看,那种名为“自愿”实为“强制”的事情又在道县发生了。
更重要的是于法无据。道县此举实际上是一种募捐行为,至少要求公职人员认捐是这样的。《公益事业捐赠法》第十条规定:“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可以依照本法接受捐赠。”第十一条规定:“在发生自然灾害时或者境外捐赠人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为受赠人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接受捐赠。”也就是说,原则上政府是不能接受捐赠的,除非发生自然灾害或境外捐赠人明确要求。而道县县委、县政府不仅“受”捐,而且公开“募”捐。
当然,《公益事业捐赠法》是1999年颁布施行的,而道县的募捐在此之前就开始了,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道县的做法不算是违法,但政府不能成为募捐的主体是基本的行政伦理,因为政府是由纳税人供养的,它的所有经费都只能来自于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