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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法委也会遭遇“执行难”?

(2008-04-25 00:23:37)
标签:

中央政法委

执行难

塘沽公安分局

杂谈

分类: 杂文时评

中央政法委也执行不了一起案子?
盛大林

 

18年前,黄友元被天津市塘沽公安分局以“涉嫌倒把”罪收容审查。12年前,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责令塘沽公安分局追回越权处理的原煤3.05万吨,或则按照每吨169元进价赔偿经济损失合计500余万元。湖南省高院复查认为判决适当;最高法院协调两省市法院并督办;中央政治委发函请天津市政法委督促此案的执行,但至今没有结果。而当年的塘沽分局局长已升任天津市公安局长。(据4月24日《南方都市报》)

 

“执行难”是一个“古老”的话题了。但这一宗“执行难”却因其涉案金额之大、涉及面之广以及波及层面之高而格外引人关注。

 

生效的法院判决为何一直得不到执行?塘沽公安分局长期主张的观点是:公安局用黄友元价值313余万元的原煤,抵消了307余万元的债务和广钢202余万元的损失。公安机关代替黄友元清偿债务的行为,不仅没有给黄友元造成任何经济损失,相反因为用于抵债的原煤的价值远远小于债权,造成债权债务关系消失后间接使黄友元获得了利益。可是,黄友元称,那两个领走原煤的人,她“根本不认识”或者“没有来往”,“还债”之说从何谈起?而且,公安部早就规定,公安机关不得插手经济纠纷。也就是说,即使确实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塘沽公安分局的处理也是越权的。再退一步讲,即使塘沽公安分局认为法院的判决不当,那也应该通过上诉的方式表达自己的不服——既然没有上诉,那就必须执行法院的判决。

 

于情于理于法,退赔的判决都应该执行,可塘沽公安分局就是不睬。是因为没有执行的经济能力吗?显然不是。新落成的办公大楼足以证明这一点。影响判决执行的有两个明显的因素:一是异地审判,二是被告的特殊身份。异地审判主要是由于天津两级法院均不受理所引起的,而且在最高法院介入后,“异地”的问题已不复存在。很显然,“公安局”这一特殊身份才是执行难的主要障碍。

 

依照法律,被告拒不招待生效判决,法院可以直接查封账户,甚至查封包括办公楼在内的不动产。然而,中国的公、检、法是“兄弟单位”,强制执行很可能引发冲突,这在中国是难以想像的。天津市公安局长不表态,即使是最高法院也不敢“轻举妄动”。

 

好在公、检、法这三“兄弟”有一个共同的“婆婆”,那就是政法委。“兄弟”之间谈不拢,“婆婆”发话总可以了吧?最高法院之所以向中央政法委“求援”,想必就是这个考虑。严格地说,最高法院此举已经超出了司法程序,因为政法委并不是司法机关。不过,在中国的国情下,非法治手段往往比法治手段更有效。然而,让人意外的是,就连中央政法委的督促也如石沉大海。这不禁让人惊异:难道塘沽公安分局乃至天津市公安局就无法无天了吗?

 

事情发展到这一步,已经不再是一个现代“祥林嫂”与一级公安机关的较量,而成了一个地方司法机关与中央政法主管部门之间的角力。要维护司法公正,各级司法机关必须以身作则;要建设法治社会,各级权力部门必须率先守法。可以毫不夸张地说,此案是对国人法治信念的考验,也是对中央依法治国决心的检验——如果连中央政法委都执行不了一起案子,还怎么要求各地的法院化解“执行难”问题,人们还凭什么相信法制的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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