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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个人征信系统“幼年病”多些宽容

(2008-04-24 00:50:21)
标签:

个人征信系统

董正伟

名誉权

隐私权

杂谈

分类: 杂文时评

应对个人征信系统“幼年病”多些宽容
盛大林

 

“个人征信系统违反了《宪法》和有关法律,侵害了公民名誉权。”董正伟律师称,在现实中有不少人被银行或者电信企业、社保机构单方面纳入不良信用记录,而当事人对此浑然不知。董律师认为,社会公共道德的建设,不能由某一个部门来承担,而应当由民间组织来实施。(据4月23日《北京晨报》)

 

到银行贷款被拒绝,这才知道自己被列入了“信用黑名单”,甚至有些“黑记录”是莫须有或是不公正的。近来,这样的新闻时见报端。这在提醒人们重视个人信用的同时,也引来了一些质疑。毫无疑问,央行建立的个人征信系统是有问题的,但问题是什么性质?到底有多严重?它真的侵犯了公民的名誉权吗?

 

名誉侵权有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一,有名誉受到损害的事实发生;二,行为人的行为违法;三,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有因果关系;四,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这四个条件完全具备才构成名誉侵权。很显然,作为国务院的一个行业主管部门,央行不可能存在损害某个公民名誉的故意。董律师一再称央行的行为违反了法律,却一直没有说违反了哪一条哪一款。

 

有人质疑央行凭什么把各种信息都纳入个人征信系统中?这其实是一个伪问题,因为收集各种公共信息是每一个公民或组织的天然权利。董律师数次提到个人隐私,其实,个人征信系统与个人隐私根本没有关系。不管是银行的信贷信息,还是个人参保和缴费信息、个人住房公积金信息以及电信用户缴费信息,都是行为人的社会行为记录,而不是个人的私事,因此,这些信息完全不在个人隐私的范围之内。任何人都不能要求别人为自己的不诚信行为保守秘密。

 

董律师举例说,有电信用户的固定电话停机后没有销户,两三年后被告知拖欠费用,滞纳金比话费还多。这种情况算是“不诚信”,确实不太公平;因此而进入“黑名单”,也确实冤枉。但这主要是由信息源的偏差造成的。在电信公司的信息库里,确实有这些用户“拖欠”的记录,而包括央行在内的任何信息收集机构都不太可能对所有不诚信的记录逐一核实、甄别。要知道,这样的信息浩如烟海,而“冤案”毕竟只是其中的极少数。

 

董律师称,社会公共道德的建设,不能由某一个部门来承担,而应当由民间组织来实施。我也认为,个人征信系统应该主要由民间的中介组织来做。不过,这并不排斥各个单位根据自己的需要建立各具特色的信用档案。谁也没有权利垄断公民诚信信息系统的建设。现在只有央行一家建立个人征信系统,只不过是因为金融系统迫切需要这种信息所以率先行动了起来。央行没有权力也从来没有禁止别人建立个人信用档案。

 

当然,央行个人征信系统中存在的偏差确实可能对公民的名誉造成伤害并影响信贷行为。对此,央行应该予以重视,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首先,应该建立和完善信息矫正机制,使信息的偏差能够及时得到纠正。实际上,央行也已经建立起了这样的渠道,只是还不太畅通而已。同时,在信贷审批中,商业银行也应该对各种不良记录区别对待、灵活把握,避免机械、武断。对此,央行也作出了积极的回应。

 

人们必须认识到,个人征信系统在中国还是个新事物。在起步阶段,出现一些问题也是正常的,甚至是必然的。对于这种“幼年病”,我们应该像对待犯错误的孩子那样,不要一发现一些问题,就对它进行全盘的否定,甚至想一棍子打死。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我国要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必须建立丰富而完善的信用信息系统。因此,对央行的个人征信系统,人们应该多一些宽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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