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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庆后偷税滞纳金杂谈 |
分类: 杂文时评 |
宗庆后的滞纳金到底应该怎么计算?
盛大林
我在拙文《宗庆后交得起偷税十年的滞纳金吗》中提到,宗应该“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2‰的滞纳金”。但在《每日经济新闻》4月16日的报道中,有专家称“按日加收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千分之二”和“万分之五”,到底哪个对呢?经仔细查阅,我才发现:我错了一半,他也错了一半。
原来,法律对此曾经作过修改。1993年1月1日起施行的《税收征管法》规定是“千分之二”(第二十条),2001年5月1日起施行的《税收征管法》则改成了“万分之五”(第三十二条)。
宗庆后偷税的时间是1996年至2006年,跨度为10年。那么他的滞纳金应该怎么计算呢?当然是各年按照当年所适行的法律执行,即2001年以前的5年按“千分之二”计算,而2001年以后的5年按“万分之五”计算。
这样一来,我在上一篇文章中计算出来的滞纳金就会有所减少。不过,也仍然是一个天文数字。而且,达能的薪酬肯定不是宗庆后十年的全部收入,而且达能给他的可能也不止他承认的4000万美元。
5月1日起,《政务公开条例》就要施行了。希望杭州市税务部门公布宗庆后每年的收入、偷税数额以及补交的滞纳金。可以断言,宗庆后交纳的滞纳金肯定不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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