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岂能如此为涉嫌犯罪的权贵辩护

(2008-04-17 00:19:22)
标签:

宗庆后

偷税

范晓岚

交通肇事

杂谈

分类: 杂文时评
 岂能如此为涉嫌犯罪的权贵辩护
盛大林
 

最近有两个案件都引起了舆论的广泛关注:一是湖北省当阳市女市长范晓岚驾车撞死一名11岁的小学生,一是杭州娃哈哈集团董事长宗庆后涉嫌偷税3亿元。两个违法犯罪嫌疑人一“权”一“贵”,遥相呼应。(本文所引事实来自4月16日《每日经济新闻》《21世纪经济报道》《中国网》,因引用较多而且分散,不再一一注明。)

 

这两个案子的基本事实都已经很清楚,比如范晓岚在学校门口超速行驶并且导致了严重后果,宗庆后承认1996年至2006年十年间的4000多万美元的个人收入没有按时缴纳个税而且补缴了2亿多元人民币。然而,办案的进程都非常缓慢。当阳的那起交通肇事已经发生1个月,但范晓岚至今没有被拘留。杭州税案立案都已经5个多月了,涉嫌偷税罪的宗庆后至今也没有被采取任何强制措施。这是为什么呢?且来听听办案人员都是怎么说的——

 

当阳市交警大队大队长王圣华称,“事故属于过失犯错,不一定必须刑事拘留。”不错,范晓岚撞死人肯定是“过失”,但交通肇事有几个不是“过失”造成的?如果是故意的,那就不是交通肇事,而是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了。既然涉嫌犯罪,那就必须刑拘,范晓岚怎么就可以例外呢?王圣华专门强调:“我们不管她是不是市长,在事故处理中她就是一名司机。”如果范晓岚真的是一名普通的司机,王大队长还会这么为她辩护吗?

 

为宗庆后的辩护就更多了:有人说宗被达能集团“报复”,有人说宗被达能负责人秦鹏“忽悠”,有人说宗补交的2亿元个税不一定算是偷税额……

 

我也相信,举报宗庆后偷税的很可能是达能集团的人,甚至达能集团确实设下了“圈套”。但这与宗庆后偷税的定性有关系吗?有人杀了人,被蓄意报复的仇人举报了,难道可以因为举报者挟嫌报复就免除杀人者的罪刑吗?即使有“圈套”,那也是宗庆后自己跳进去的,难道中了“圈套”的人就可以不负责任吗?路是路,桥是桥,纠缠这些问题,是不是想转移视线呢?

 

有办案人员称,宗庆后很可能被秦鹏“忽悠”了,因为宗庆后称秦鹏曾跟他说个税在新加坡扣过了。且不说宗庆后没有证据证明秦鹏确实说过这样的话,即使秦鹏真的说过,宗庆后就能免责吗?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境外收入即使在境外缴纳过个税,在国内也还要交,只不过在境外缴纳的个税可以在应税额中扣除而已。更何况,在宗与达能公司签订的协议中明明白白地写着“应负责就合同项下的收益缴纳在中国的任何税收或费用”——是该信合同还是该信秦鹏,宗庆后不知道吗?执法人员应该采信宗的口供还是采信合同条文,难道还会有异议吗?

 

“对于宗庆后在税务调查开始之后、立案前夕补交的2亿多元税款,只要税务收缴入库,就要按照已缴纳税款对待,不作为其界定偷税罪的基数。”按照这个说法,宗的偷税嫌疑基本被撇清了。可是,宗庆后补交税款是在被举报并遭到稽查之后被动作出的行动,这怎么就不算偷税呢?再者,税务机关既然已经接到举报并且开始调查,为什么还不立案?常识告诉我们,办案一般都是先“立案”后“调查”的,“立案调查”几乎成了一个固定的说法。杭州市税务部门反其道而行之,是不是专门留个“空子”让宗庆后钻呢?

 

有报道说,范晓岚是一个能力很强、作风很好的市长。而宗庆后以及娃哈哈集团对当地经济发展所作出的贡献更是世人皆知。但是,功归功,罪归罪。再大的功也不能抵罪,再好的官也不能免刑。范晓岚事后诚恳道歉并积极赔偿,宗庆后在被调查后也补缴了巨额税款,这些在以后的量刑或处罚中都可以作为从轻的情节,但绝不是借此来模糊违法犯罪的性质。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法治的精髓。即使是在封建时代,也讲求“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对法治及平等威胁最大的就是权势,因此,检验一个国家的法治水平如何,关键就看它能不能像对待百姓一样对待权贵。现在,范晓岚和宗庆后就在考验着中国的法治——从这两起案件中,我们就可以看出中国法治的成色。

 

让我们拭目以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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