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签:
时事评论刑事受害人救助制度司法公正和谐社会 |
分类: 杂文时评 |
盛大林
广东省高院会同财政厅等有关部门起草的该省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相关文件,目前已报送广东省委审批。该制度将于近期在珠海等城市进行试点。据统计,广东省受害当事人无法获得经济赔偿的比例高达75%。(据9月6日《新快报》)
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等恶性刑事案件对受害人及社会的伤害是很大的。巨额的医疗费、失去收入来源等常常让受害人或家属濒临绝境。本来,这样的损害应该由施害的被告人或罪犯予以赔偿,法院一般也会作出这样的判决,然而绝大多数暴力刑事罪犯根本没有经济赔偿能力或者不积极履行赔偿义务,民事赔偿判决书往往成为一纸空文。于是,有的被害人家庭在绝境中挣扎,有的被害人或家属则不断地申诉、上访……
对此,各地法院也进行过一些尝试。比如广东省东莞市法院在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案件中,提倡对民事部分进行调解,并对作出经济赔偿的被告人给予从轻处罚。虽然这种“赔钱减刑”的做法是为了维护被害人的利益,但却引起了广泛的质疑。因为这种做法势必造成贫富之间的同罪不同罚,从而损害司法公正。
罪犯不赔,以刑换赔也不行,有什么办法呢?如果国家出手,问题就会迎刃而解。
可能有人要问:犯罪分子作的孽,凭什么让国家或全体纳税人埋单?其实,国家救助刑事受害人,既是维护受害人的利益,也是维护社会及公众的利益。刑事犯罪,不仅直接伤害受害人,而且危害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尤其是那些严重的暴力犯罪,比如马加爵杀人案、邱兴华杀人案,更是带有明显的反社会的性质。刑事案件不允许“私了”,而是必须由国家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就是因为犯罪嫌疑人损害了公共利益。邱兴华杀人是不分对象的,在这样的犯罪中,社会上的每个人都可能成为他们的刀下之鬼。从一定意义上讲,是那被杀的11个人“替”全社会承担了邱兴华丧心病狂的后果。既然受害人承担了全社会的伤痛,那么全社会的人也应该分担一点后果;既然罪犯无力赔偿,那么国家就应该给予救助。
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国家救助刑事受害人制度一旦实施,每个人都有机会获得救助。但恐怕没有人愿意获得这样的机会,因为能够得到救助的人肯定都非常不幸。救助只是一种补偿和抚慰。从量上讲,它不可能达到判决书上罪犯应赔的数额;从质上讲,它也不可能完全弥补受害人或家属所承受的伤痛。
与其他救助制度及社会保障制度一样,刑事受害人国家救助制度也是一种社会平衡机制。它就像是社会的平衡器和润滑剂一样,有利于促进社会稳定与和谐。近年来,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一直在进行这方面的探索。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也有人大代表提议制定《刑事受害人国家救助法》。实际上,全国有很多地方的法院已经行动起来。据统计,2006年全国有10个省份的法院系统开展试点,共为378名刑事案件被害人及其家属发放救助金超过780万元。
专家估计,如果实行刑事受害人国家救助制度,全国每年需要支出200亿元左右。这虽然也是个不小的数目,但这个钱是应该花的、也是值得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