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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杂文时评 |
派出所曝光卖淫女照片与“隐私”无关
盛大林
日前,银川市兴庆区公安分局胜利街派出所在宣传栏上将28名卖淫女的照片当街曝光。在“卖淫嫖娼人员曝光板”上,张贴着卖淫女的正、侧面相片。虽然在眼部进行了简单处理,但面目轮廓依然清晰。对此,社会反应不一。多数市民认为不应当;一位律师甚至认为派出所的做法有侵害隐私之嫌。(据9月5日《新消息报》)
派出所当街曝光卖淫女的照片侵害了卖淫女的隐私权吗?要认定这个问题,首先必须弄清“隐私权”的概念。可是,我国的法律只规定隐私权受保护,却没有给隐私权下一个明确的定义,国内外专家的看法也五花八门。有人认为“隐私权是指公民对以自己个人生活秘密和个人生活自由为内容、禁止他人干涉的一种人格权”。有人认为“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等的一种人格权”。有人认为“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有人认为“所谓隐私权,就是指个人秘密的不公开权”。不一而足。
虽然各种说法并不完全相同,但其中至少有两点共识:一是“隐”,即隐私是公民不想公开的信息;二是“私”,即隐私是私人信息,与公共利益无关。除此之外,还有一个暗含的大条件,那就是“合法”——只有合法的个人信息才受法律保护,这是任何权利都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如果行为不合法,那么与此行为有关的信息,就不再是隐私。这三个构成要件,缺一不可。
很显然,关于卖淫的信息不符合后两个条件。首先,卖淫绝不是私事,而是一种社会行为;卖淫的事实也不是个人信息,而是涉及很多人的公共信息。更重要的是,卖淫的行为违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卖淫女已经被公安机关认定为违法案件的当事人。这样的话,她们的行为、身份等个人信息就不再是“隐私”,也不再受法律保护。
既然“卖淫女被查处”是公共信息,那么公安机关应该如何处理这些信息呢?根据今年4月颁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之外,所有政务信息都必须公开。也就是说,查处卖淫女等信息,比如某某某卖淫被查获和处罚,是必须公开的;如果不公开,就侵害了公众的知情权,反而是违法的。
当然,得出这样的结论,并不意味着我对派出所张贴卖淫女照片的做法持完全赞成的态度。政务信息必须公开,但公开有多种形式:案卷存放在档案室随时供公民查阅是一种公开,把查案情况及结果在网上发布是一种公开,在宣传栏上张贴违法者的照片当然也是一种公开……而在这几种公开形式中,“宣传栏曝光”显然是最具冲击力的。卖淫只是一种轻微的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并不大,而且卖淫女属于弱势群体,对待这个人群,执法者虽然必须依法办事,但也应该抱着同情及挽救的态度,给她们悔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总而言之,派出所曝光卖淫女照片与“隐私”无关,只是不够人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