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签:
时事评论国家教育考试知情权信息公开透明政府 |
分类: 杂文时评 |
国家教育考试成绩为何“不得擅自公布”?
盛大林
9月1日起,《重庆市国家教育考试条例》开始实施。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国家教育考试的地方法规。考试条例明确规定考生享有报名权、公平竞争权、知情权、申诉权、申请经济赔偿权。同时规定: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考试机构、学校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向社会公布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考生的成绩、名次等信息。否则,将涉嫌侵犯学生合法权益,承担法律责任。 (据8月30日《重庆晚报》)
应该说,重庆市的这个条例确有一些可圈可点的地方。比如规定考生有权因命题错误向有关教育机构索赔,就是一个既公平又具有开创性的创新。不过,“不得擅自公布考生成绩”的规定却让人匪夷所思。
首先令人费解的是:什么叫“擅自”?为什么不能“公布”?根据今年4月刚刚颁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布政府信息”。除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所有政府信息都应该主动公开。很显然,国家教育考试的成绩既不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也与个人隐私无关。像这样的信息,“擅自不公布”才是违法的,怎么反而规定“不得擅自公布”呢?尽管在公布政府信息之前,也应该进行必要的保密审查,但重庆考试条例中的“擅自”显然意不在此——如果是那个意思,就没有必要再强调,因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已经写得很清楚了。
近年来,由于推行素质教育,很多地方规定九年义务教育期间,不得公布学生的考试成绩及名次。这是无可非议的。但这与“国家教育考试”无关,因为小学和初中期间,国家并不组织正式的考试;人们常说的考试,实际上只是测试。只有中招、高招、自学考试等,才算是“国家教育考试”。对国家教育考试的成绩,考生、家长及其公众享有当然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从规定本身看,重庆市如此规定的原意是为了保护考生的合法权益。可是,公布考试成绩和名次会损害考生的什么合法权益呢?条例或报道没有说,笔者也想像不出来。恰恰相反,此规对考生和公众知情权的损害却是显而易见的。
公开是公平公正的保证。黑箱是滋生腐败的温床。在今年的高招中,安徽省就发生了计分漏掉一道大题的事件;郑州市在今年的中招中也出现了部分考生的体育成绩被错误统计的情况。这些事故都是在黑箱中发生的。如果阅卷过程是透明的、并及时公布考试成绩,这些事故就不会发生,至少不会酿成严重的后果。
我国正在努力建设透明政府。现在的问题就是“黑箱”太多了,“公开”太少了。而重庆市竟然在立法中限制信息公开的行为。一方面规定考生享有知情权,一方面又规定“不得擅自公布”原本应该公布的考试成绩——这不是自相矛盾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