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 杂文时评 |
支持拒交“开瓶费”,就是支持“强买”
盛大林
自带一瓶酒到湘水之珠大酒楼喝完后,王先生被该酒楼强收100元“开瓶费”。认为对方是“强制消费者消费”,王先生将湘水之珠大酒楼告上法院。近日,认定“开瓶费”属于不当得利,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判决该酒楼返还王先生的100元。中国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武高汉表示,饭店以盈利为目的收取消费者“开瓶费”,侵犯了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虽然这些酒楼均声称“自己已提前告知要收取‘开瓶费’”,但这样的告知并没有法律授权,对消费者也不产生法律效力,应视为无效。(据12月23日《东方今报》)
关于“谢绝自带酒水”和“开瓶费”问题,餐饮业与消费者及消协角力多年。而海淀区法院的判决则意味着消费者一方得到了法律的支持。很多消费者在为“胜利”而高兴,不少评论者也在为“公平”而欢呼。对此,我不敢苟同。
报道只是说酒店的菜谱上写有收取“开瓶费”的内容,没有说酒店是否在消费前向王先生明确告知这一点。如果酒楼明确告知了,那么王先生有两种选择:如果不接受“开甁费”,那就不应该在这家酒楼消费自带的酒水;如果在这家酒楼消费自带的酒水,那就意味着接受了“开瓶费”。而断不能既不接受“开甁费”,却还在该酒楼消费自带的酒水。
消费者有选择商家的权利,商家也有选择消费者的权利。你可以不买,我也可以不卖。双向选择,理应双方自愿。当消费者不接受商家的条件时,商家有权拒绝为他提供服务或者销售商品。商家说只能打八折,消费者不能非要半价购买不可。不然,就是“强买”——“强卖”不合法,“强买”也非法。
中国消协的武副秘书长说,商家的提前告知“没有法律授权”。这恰恰表现出他在法律上的无知。对公民来说,“法无禁止,即为可行”;对公权来说,才是“法无授权,即为禁止”。契约自由是公民的权利。公民完全有权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下互提条件、讨价还价。顾客购物时提出打折要求不需要法律的授权,酒楼当然也有权向顾客提出“开瓶费”的条件——提不提条件是我的权利,接受不授受是你的权利。这是平等的。任何一方都不能强求对方。
法院的判决说,酒楼告知要收取“开瓶费”是一种格式条款。首先,这种告知与商家发出的价目表或招标公告一样只是一种要约邀请,而不能算是格式条款。格式条款和要约邀请的根本区别在于:前者具有约束力,而后者没有约束力。正如判决书所言,酒楼要收“开甁费”只是酒楼的“单方意思表示”,但这个要求对消费者没有约束力,即消费者完全可以不接受。但有权不接受对方的“单方意思表示”,不等于有权强制对方接受自己的“单方意思表示”。不接受酒楼的条件却要求对方提供服务,就是把自己的“单方意思表示”强加于对方。退一步讲,酒楼的告知即使算作格式条款,它也符合公平原则。因为喝酒必然增加服务的成本,酒店销售的酒水中附加了这些成本,而消费者自带的酒水没有——“开甁费”就是为了弥补这些成本的。
公平或平等的前提是双方的自由。任何一方的自由被剥夺,公平和平等就无从谈起。如果酒店履行了提前告知的义务,而消费者还坚持消费自带的酒水,那就不能拒绝支付“开瓶费”。法院支持这种拒付“开瓶费”的行为,其实就是支持“强买”。
参见拙文:
《换个角度看“谢绝自带酒水”》
http://blog.sina.com.cn/u/53e839d2010006gt
:《为什么说“谢绝自带酒水”是合理的?》
http://blog.sina.com.cn/u/53e839d2010007i8
链接:http://news.sina.com.cn/c/l/2006-12-22/024811855201.shtml
盛大林
自带一瓶酒到湘水之珠大酒楼喝完后,王先生被该酒楼强收100元“开瓶费”。认为对方是“强制消费者消费”,王先生将湘水之珠大酒楼告上法院。近日,认定“开瓶费”属于不当得利,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判决该酒楼返还王先生的100元。中国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武高汉表示,饭店以盈利为目的收取消费者“开瓶费”,侵犯了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虽然这些酒楼均声称“自己已提前告知要收取‘开瓶费’”,但这样的告知并没有法律授权,对消费者也不产生法律效力,应视为无效。(据12月23日《东方今报》)
关于“谢绝自带酒水”和“开瓶费”问题,餐饮业与消费者及消协角力多年。而海淀区法院的判决则意味着消费者一方得到了法律的支持。很多消费者在为“胜利”而高兴,不少评论者也在为“公平”而欢呼。对此,我不敢苟同。
报道只是说酒店的菜谱上写有收取“开瓶费”的内容,没有说酒店是否在消费前向王先生明确告知这一点。如果酒楼明确告知了,那么王先生有两种选择:如果不接受“开甁费”,那就不应该在这家酒楼消费自带的酒水;如果在这家酒楼消费自带的酒水,那就意味着接受了“开瓶费”。而断不能既不接受“开甁费”,却还在该酒楼消费自带的酒水。
消费者有选择商家的权利,商家也有选择消费者的权利。你可以不买,我也可以不卖。双向选择,理应双方自愿。当消费者不接受商家的条件时,商家有权拒绝为他提供服务或者销售商品。商家说只能打八折,消费者不能非要半价购买不可。不然,就是“强买”——“强卖”不合法,“强买”也非法。
中国消协的武副秘书长说,商家的提前告知“没有法律授权”。这恰恰表现出他在法律上的无知。对公民来说,“法无禁止,即为可行”;对公权来说,才是“法无授权,即为禁止”。契约自由是公民的权利。公民完全有权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下互提条件、讨价还价。顾客购物时提出打折要求不需要法律的授权,酒楼当然也有权向顾客提出“开瓶费”的条件——提不提条件是我的权利,接受不授受是你的权利。这是平等的。任何一方都不能强求对方。
法院的判决说,酒楼告知要收取“开瓶费”是一种格式条款。首先,这种告知与商家发出的价目表或招标公告一样只是一种要约邀请,而不能算是格式条款。格式条款和要约邀请的根本区别在于:前者具有约束力,而后者没有约束力。正如判决书所言,酒楼要收“开甁费”只是酒楼的“单方意思表示”,但这个要求对消费者没有约束力,即消费者完全可以不接受。但有权不接受对方的“单方意思表示”,不等于有权强制对方接受自己的“单方意思表示”。不接受酒楼的条件却要求对方提供服务,就是把自己的“单方意思表示”强加于对方。退一步讲,酒楼的告知即使算作格式条款,它也符合公平原则。因为喝酒必然增加服务的成本,酒店销售的酒水中附加了这些成本,而消费者自带的酒水没有——“开甁费”就是为了弥补这些成本的。
公平或平等的前提是双方的自由。任何一方的自由被剥夺,公平和平等就无从谈起。如果酒店履行了提前告知的义务,而消费者还坚持消费自带的酒水,那就不能拒绝支付“开瓶费”。法院支持这种拒付“开瓶费”的行为,其实就是支持“强买”。
参见拙文:
《换个角度看“谢绝自带酒水”》
http://blog.sina.com.cn/u/53e839d2010006gt
:《为什么说“谢绝自带酒水”是合理的?》
http://blog.sina.com.cn/u/53e839d2010007i8
链接:http://news.sina.com.cn/c/l/2006-12-22/02481185520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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