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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处理”与“游街示众”的界线

(2006-12-08 12:39:05)
分类: 杂文时评
“公开处理”与“游街示众”的界线
盛大林

11月29日,深圳市福田警方分别在上沙下沙、沙嘴召开两场公开处理大会,百名皮条客、妈咪、流莺(站街招嫖女)、嫖客等涉黄人员被处理。此事引起了舆论的强烈关注。一位律师上书全国人大,指此举违反了禁止“游街示众”的明文规定,侵犯了违法犯罪嫌疑人的人格权,并“造成了恶劣的国际影响”。但福田警方则辩称他们的做法是“公开处理”,符合法律程序;而且当地居民对警方这一做法也“拍手称快”。(据12月7日《新快报》)

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曾联合下文,明文禁止将罪犯“游街示众”。《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手段中也没有“游街示众”,对公权机关来说,“法无授权,即为禁止”。相反,“公开处理”不仅不违法,而且行政公开、司法公开还是法治社会所提倡的。那么,福田警方的行为究竟是“公开处理”还是“游街示众”?二者的界线在哪里呢?

“示众”也是一种“公开”。但二者的程度不同。“游街示众”是“公开”的极端形式,而“司法公开”则是有限度的公开。这种“限度”体现在公开的场合和途径的选择上。具体地说,行政或司法公开指的是行政或司法机关的行为必须透明化(涉及国家机密或个人隐私的除外),公众或媒体获取行政和司法信息的无障碍化。但公开绝不能侵犯基本的人权。因此,必须限定公开的场合和方式。比如,处理违法犯罪者应该在专门的办公场所进行,只要敞开大门就行了。

在现代文明社会,人权的价值高于一切。即使是罪大恶极的罪犯,其基本人权也应该受到保护。很多国家废除死刑,也正是基于这样的理念。“士可杀而不可辱”。人格权是人权的重要内容。因此,在暂时还不宜废除死刑的情况下,我国的法律法规也都尽可能地保护违法犯罪者的基本人权,禁止“游街示众”就是这方面的体现。实际上,在这方面,西方法治国家比中国要严格得多。比如在美国,犯罪嫌疑人都要戴上头套,庭审现场不准摄像拍照,电视上没有镜头,而以素描画面代之。

既要求司法公开,又不能游街示众,这确实是一对矛盾。要处理好这个矛盾,关键是要把握好度。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公开处理”和“游街示众”的界线应该就是行政或司法机关的门槛——在门槛内的公开就是“公开处理”,而跨出门槛的公开就是“游街示众”。如果是在允许媒体随便采访、准许公民随便旁听的情况下,在看守所、审讯室或审判庭等地方办案,那当然是“公开处理”。但像福田警方这样把违法犯罪嫌疑人拉到非特定的公共场所,那就是“示众”;而违法犯罪嫌疑人如果是在无遮挡(一般用的都是大卡车)的情况下被拉往广场,那么这个过程也是实质上的“游街”。

每年的12月4日是我国的“法制宣传日”。就在这个日子即将来临之际,深圳发生那样的事情确实值得警醒。而群众对“游街示众”的“拍手称快”,更让人感觉到法制宣传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也许“公开处理”与“游街示众”的界线还需要探讨,但这一事件以及引发的争论却肯定是有意义的——实际上,这就是一场最生动的法制教育课。


链接:http://news.sina.com.cn/c/l/2006-12-07/022711719529.shtml
http://news.sina.com.cn/c/l/2006-11-30/14461166447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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