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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生子女”的受教育权不应“受限”

(2006-10-11 18:15:50)
分类: 杂文时评
“超生子女”的受教育权不应“受限”
盛大林

应对农民工超生子女在郑州入学设限!这是郑州市的全国人大代表胡大白在视察农民工权益保护工作开展情况后提出的建议。这位代表在提议中说,目前郑州市区中小学接受学生能力严重饱和,虽有政府投入不足等原因造成,但部分农民工超生子女大规模进城也是一个重要原因。“我认为我们不仅要关心和保护农民工,也应该对农民工超生子女在郑州入学设置限制。她建议:“目前城市只能给每个农民工家庭提供两个入学名额。”(据10月11日《河南商报》)

胡大白是一所民办高校的创始人。作为一名教育家,她应该明白:受教育权是一种基本的人权,是享有和实现其他人权的基础。这项权利是神圣的。国家必须保障每个人平等地享有这项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36条明确规定:“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这种“平等权利”,首先体现的“机会平等”上。而胡大白竟然主张对农民工超生子女的入学“设置限制”,岂不是公然剥夺农民工超生子女在郑州平等入学的机会吗?

也许胡大白认为,超生子女的出生本来就是“非法”的,可以对他们的权利进行限制。这是一种扭曲的人权观念。“人人生而平等”。任何一个人,不管他从哪里来,只要来到这个世界上,他就应该享有人权。即使“超生”有错,错的也是他们的父母。孩子是无辜的。

也许有人要说,限制超生子女的入学可以反过来促进计划生育工作,让农民工更深刻地认识到超生不对。这种效果可能是有的,但孩子被夹在了中间,直接受伤害的也是孩子。更何况,超生的父母已经为超生付出过代价,因为他们已经交纳过罚款或社会抚养费。

也许胡大白觉得,之所以建议设限,是鉴于郑州市的实际情况,因为该市的中小学确实人满为患,实在不堪重负。但这是政府投入不足的原因造成的,不能政府“犯病”,却让农民工“吃药”。城市化是我国早就确定的国策,农民工及其子女的大量进城是必然的,也是可以预见的。对此,政府早就应该有所准备。为今之计,郑州市政府应该加大中小学教育的投入,迅速扩大中小学的接收能力,而绝不能以限制超生子女的基本权利为代价。

孩子不能在自己工作和生活的地方就学,就意味着农民工对孩子的监护权和教育权受到限制。颇具讽刺意味的是,胡大白等人大代表此次视察的主题就是“农民工权益保护”。“我认为我们不仅要关心和保护农民工,也应该对农民工超生子女在郑州入学设置限制。”胡代表在说这句话的时候,是否意识到它是“前后矛盾”的呢?


链接:http://news.sina.com.cn/c/2006-10-11/03441120349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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