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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旧文)“禁止自带酒水”真的错了吗?

(2006-01-06 18:14:45)
分类: 杂七杂八
(新闻)7男子“吃”恼了火锅老板
记者 杨文哲 实习生 张文静

今报讯 7名男子为了省钱,吃饭时只点了一个火锅,其他菜都在外面超市买。饭店老板看自己所挣无几,上前交涉,结果双方吵了起来。
1月3日晚10时,郑州市交巡警一大队夜巡1号接到报警,称燕庄某火锅店发生纠纷,老板和一名顾客吵了起来,就要动手。接警后,民警迅速赶到现场制止了争吵。
餐馆的老板李某说,晚上8时许,来了7名男客,要了一个包间。服务员去推销酒水,他们拒绝了。服务员介绍餐馆的拿手菜,他们也拒绝了。这 7名男子最后只点了一个25元的排骨火锅。
“这7个人只点这一道菜,怎么够吃呀?”李老板正纳闷着,突然4个人离开了饭店。5分钟后,这4个人回来了。让李老板吃惊的是,他们怀里抱着20多袋牛羊肉卷、鱼丸和蔬菜,还有2瓶酒。接着,这7个人就围着火锅,下菜大吃起来,还让服务员多拿燃料固体蜡来。
看着这些人海吃猛喝的,李老板很气愤。李老板说卖一个25元的排骨火锅只能赚五六元钱,还要付店员工资和店里的水电费等,而这些大男人却只点这一个菜,咋算咋赔。于是,李老板便与顾客交涉,要么他们多点菜,要么离开。
“我吃饭爱点几个就几个,难道我一个人来还点一大桌菜不成?你不就是看我们人多才这样说。”那7名男子边吃和李老板理论,一名顾客脾气暴躁,和李老板吵了起来 。
交巡警赶到现场后, 顾客刘先生称,“餐馆的菜价基本上都很黑”,他们7个人都是打工的,为了省钱,就在餐馆点了一个火锅,然后去附近超市买了一些便宜的火锅菜肴回来热着吃。“在饭店点一道菜,我们也是顾客。这里又没有规定最低消费,餐馆赶我们走是违法的。”刘先生说。
最后,在民警的调解下,刘先生等7人掏了25元的菜钱后离开。饭店的李老板看着几个人的背影还在生气:“这年头,啥人都有。”(《东方今报》2005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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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文)“禁止自带酒水”真的错了吗?

盛大林

 中国消费者协会日前公开称,饭店的一些格式条款如“禁止自带酒水”等是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消费者可以向中国消费者协会或当地消协组织反映。(中国新闻网3月12日报道)

近年来,酒店“禁止自带酒水”确实相当普遍。对此,商家和消费者各执一词,但消费者的声音显然占了上风,因为他们有消费者协会和新闻媒体的支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也大都站在消费者一边,酒店因此受到处罚的新闻时常见诸报端。

“禁止自带酒水”真的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吗?虽然从来都是个消费者,但在这个问题上,笔者坚决地站在商家一边。 “禁止自带酒水”有理,原因很简单:酒水的消费和饭菜的消费一样,是酒店获得利润的主要来源。如果酒水可以自带,饭菜当然也可以自带,那么酒店不但无从赚钱,而且还要赔钱。不难想像,如果酒店同意什么都可以自带,消费者完全可以天天到高级酒店里消费,只是酒菜在家里做好,或者让旁边的低档酒店做好,然后端到高级酒店里,享受那里的高档服务——谁能保证这种情况不会发生呢?

认为“禁止自带酒水”违法的主要依据是《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之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但此规定在这里并不适用。因为商家贴出“禁止自带酒水”的告示构不成“格式合同”,而只是一种“要约邀请”,即酒店向有意消费的消费者提出一种形成买卖合同关系的约定条件。消费者如果不愿接受这个条件,可以不在此消费,也就是说双方没有达到约定,形不成消费合同关系;如果消费者在酒店“有言在先”的情况下愿意在此消费,就意味着消费者接受了“要约邀请”,同意不自带酒水并消费,然后双方的消费合同关系才算构成,此后才存在权利和义务的问题。“要约邀请”只是一个等待回应的条件,并没有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而只有规定了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才称得上“合同”。

有人说,酒店里的酒水要比商店里卖的酒贵很多,这是正常的,因为酒店的多种服务及其消费环境使酒水“增值”,这是利润的主要出处之一。认为酒店只应该从饭菜上赚钱而不应该赚酒钱是一种误解。酒店的服务及其收费是一个“整体”,具有不可分割性,其价格也是根据“整体”服务环境及服务质量而确定的。假如自带了酒水,那么消费者所消费的就不“全部”是酒店提供的,但酒店提供的服务包括环境却只能是“全部”,因为酒店不可能在消费者喝酒时不提供服务或把消费者请出酒店。换句话说,消费者在消费自带的酒水时也必然要享受酒店的服务,而酒店的这部分服务没有得到回报,这显然不公平。所以,到酒店消费,消费者可以不喝酒;但如果喝酒,就应该喝酒店提供的酒水。笔者甚至觉得,酒店贴出“禁止自带酒水”的告示都是多余的,因为进哪家酒店喝哪家酒店的酒,理所当然,根本不需要事先说明。如果哪家酒店自愿“奉献”,倒是有必要挂出“本店允许自带酒水”的告示,因为这才是不合常理的。

有人又说,酒店里卖的酒是“暴利”,这另当别论。酒店里的酒水应该比市场价格高出多少,管理部门应该加以监督管理。如果消费者认为酒店有“暴利”之嫌,应到执法部门投诉,由执法部门予以确定并给予处罚。但即使是“暴利”,那也是价格违法,而不是“禁止自带酒水”的错。

还有人认为,“禁止自带酒水”侵犯了消费者“自由选择”的权利,因为《消法》规定消费者有自由选择商品和服务的权利。其实,“禁止自带酒水”并没有剥夺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进店前,消费者可以“自由选择”是否在这家酒店消费;进店后,可以“自由选择”该店所能提供的任何商品和服务——只不过只能选择“店内”的商品,因为你要消费“店内”的服务。

“禁止自带酒水”之所以一直受到责难和处罚,主要是因为消费者只考虑自身的权益,而有些执法者也常常在有意无意中“倒向”消费者,因为在消费者与商家的权益之争中,消费者一般处于弱势。但笔者觉得,具体问题应该具体分析,不能不分青红皂白地“偏袒”。作为执法者,不但要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保护商家的合法权益——惟其如此,才是真正的公平。

(原载《中国青年报)2001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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