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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一面”体现人性化

(2006-01-05 12:39:14)
分类: 杂文时评
“最后一面”体现人性化
盛大林

“感谢法院,没想到还能和家人见面,非常感谢……”这是被关押在广东佛山顺德区第一看守所的死刑犯周某临刑前见到家人的感言。据了解,这是广东第一个被允许在执行死刑前会见家属的死囚。据悉,从去年年底开始,佛山中院对所有提出“临刑会见”申请的死刑犯给予批准和安排。这一法律规定将从今年起在佛山得到全面落实。(据《***》1月4日报道)

死刑本来是最残酷的刑罚,但读了上面的报道,却让人感受到一丝的温暖——这种暖意是人性化的光辉带来的。

人常说:“法不容情”。这种说法指的是法律不能为感情所左右,不能因情枉法;并不是说法律与感情完全排斥,丝毫也不能兼容。其实,无论是在制定法律,还是在执行法律的过程中,都不能不考虑执法者与被执法者双方都是“人”。既然是“人”,执法者就应该讲求“人道”;既然是“人”,被执法者就有“人性”方面的需求,比如情感。一名罪犯,可以被剥夺财产,也可以被剥夺自由,甚至可以被剥夺生命(至于死刑是否应该废除,这里姑且不论),但不应该受到“非人”的待遇。

法律虽然是无情的,但在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法律威严的前提下,完全可以将人性体现出来。诚如法官所言,“死刑犯在临刑前想见自己的父母、妻儿,交待后事,是他们也是其亲属感情上的需要,是最基本的人性诉求。”在笔者看来,这“最后一面”不仅不会损害法律的尊严,而且会使法律更有力量。

在很多法治国家,允许死囚与亲属见最后一面是很常见的。在美国的密苏里州,行刑前48小时到72小时内,死刑犯从监房转到靠近死刑室的一个房间。在这段时间里,死囚犯可以享受较多的自由,包括不限次数和亲友、神职人员以及律师见面。可以自由地与外界通电话。死囚犯还可以提出“最后的晚餐”的菜单,只要做得到,监狱必须尽量满足他的要求。

除了“人性化”以外,“最后一面”还有另外一个好处,即最大限度地避免冤杀。这是法制还不完善的中国,显得尤其重要。就拿“一案两凶”的“聂树斌”案来说,在聂树斌被判处死刑后以及临刑前,如果聂树斌及其家属的见面要求被允许,那么此案完全可能是另外一种结局。

近年来,我国司法机关在人性化方面进行了很多有益的探索。比如此前曾规定不准对案犯按头、掐脖子,在一些地方试行注射死刑等。而准许“最后一面”,则是中国司法文明的又一进步。


链接:http://news.sina.com.cn/c/2006-01-04/03187886848s.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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