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绝望母亲溺子案的伦理学考量
(2011-05-24 08:5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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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群凤古希腊安乐死东莞日报《政治学》杂谈 |
分类: 2011一心一意 |
据《东莞日报》报道,东莞某镇居民韩群凤亲手溺死了自己的双胞胎儿子。她曾是某银行大堂经理,为照顾因早产而脑瘫的两个儿子,不得不辞职在家,耗尽家财为儿治病。13年的治疗,让这个家连房租都快负担不起。可两个儿子的大小便仍不能自理。2010年11月20日晚,她溺毙了双子后服毒欲自尽。可儿子死了,自己却被医生救活。近日,检察机关对韩群凤涉嫌故意杀人案提起公诉,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将公开审理此案。
从技术上来说,在中国现有的法律框架之下,韩群凤溺子案在法律上并不复杂。但如果一个案子在法律上看起来相对简单,却引发了社会的高度关注并在舆论上引起极大的争议,往往表明,法律相关规定的伦理学基础或多或少地存在问题,问题的产生有可能是法律与社会认同的伦理原则有冲突。
正如有律师所言,“这种实施积极的安乐死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是无可厚非的”。而检察机关也认定“被告人韩群凤故意杀人行为已触犯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这是根据现行法律必然得出的结论。而现行法律规定的伦理基础则是生命伦理。生命伦理视生命权为人的最高权利,任何侵犯或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都是严重违背道德和法律的行为,都应该受到舆论谴责和法律制裁。从这个角度来看,韩群凤的行为自然是不可饶恕的,理应受到法律惩治。此外,从家庭伦理的角度看,韩群凤的行为也属于严重的背德行为。无论从道德还是从法律来看,身为家长,都应该对子女负有抚养的责任。遗弃都属于犯罪,更何况夺人生命?
但问题在于,对于此事的考察还有其他的角度,即社会伦理的角度。从这个角度来看,这个事件非常复杂。一方面,社会伦理同样要求对生命的敬畏与尊重。因为对生命的漠视与无端的剥夺一旦有了伦理上的正当性,全体社会成员人人自危,社会必然会陷于混乱、动荡和恐惧之中,进而使得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受到损害。但另外一方面,社会成员生活得有尊严、安乐,社会资源应该得到合理使用,社会整体健康素质应该得到保障与提高,也是社会伦理的题中应有之义。由此我们可以考察一下,韩群凤家中的两个脑瘫患儿他们自身生活是否有尊严呢?而他们家庭其他成员生活的安乐,肯定是荡然无存。而社会公共利益就最低限度而言,也没有得到促进。因此,韩群凤注定面对一个巨大的困境:由于母亲的责任和对生命的尊重,她必须悉心照顾两个病患儿,但又由于力不从心,她必然生活在无尽的痛苦之中。
这一困境并不是韩群凤一家一户才面临的,也不是现时代才出现的。而是人类历史一开始就面临的问题。人类关于这一问题思考,就产生了安乐死这一重大而又沉重的命题。古希腊的一些哲人对这个命题做出过自己的解读:柏拉图曾建议将衰弱或低能的个体处死。而亚里士多德在其《政治学》中建议立法不许畸形的孩子活下来。索兰纳斯在其医学著作中也曾探讨如何决定一个新生儿是否值得抚养。进入中世纪之后,根据天主教教义,安乐死是一种罪恶而不被允许。西方社会进入近代之后,人道主义获得了主流价值观的地位,生命权得到空前尊重,同时宗教传统仍然发生着重大的影响,安乐死一直未得到社会主流价值观的承认,也为法律所不容许。但回避并不能解决问题,困境始终存在。到了20世纪,关于这一问题的思考重新兴起,在全球范围内,得到了空前热烈的讨论。在一些国家,安乐死得到了法律的许可。但作为一个极为重大的伦理问题,在世界范围内,这一问题迄今仍然没有定论。
我国法律目前不认可安乐死的合法性。但无论如何,这一问题应该成为一个开放的话题,应当在社会公众当中,在伦理学、社会学、医学和法学各领域进行广泛的讨论。从人们的思考与讨论中,让全社会重新审视这一问题并获得新的认识。至少,韩群凤都应该得到社会的“了解之同情”。而司法部门审理此案,也不能简单依据现有的法律条文,而应该有伦理学上的观照,使得判决最大限度的做到合法、合情、合理的统一。同时在这个基础上,引发相关立法的探讨。
本文发表于2011年5月23日《东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