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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的立场与国际惯例

(2011-05-19 20:28:38)
标签:

刘剑文

美国

个税起征点

个人所得税

发达国家

财经

分类: 2011一心一意

近日,全国人大召开座谈会,听取部分专家对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的意见。与会多数专家提出,草案关于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为3000元的规定已经超出了合理比例,不宜再提高。朱青提出,发达国家减除费用标准相当于居民月平均工资的24%至40%左右,而按照草案的规定,我国的减除费用标准相当于月工资(约2800元)的100%,远高于发达国家的水平。华生提出,发达国家的减除费用标准一般为人均国民收入的10%左右,发展中国家的比例高一些,但绝不会超过人均国民收入,而30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已经超过这一比例。刘剑文提出,发达国家个人所得税在税收收入中所占比重很大,而我国目前只占到6%左右,比例很低,减除费用标准不能再提高了。
我一向认为,经济学不是一门严格意义上的科学,因为不同的经济学家、站在不同的立场,会对同样一个事物得出不同的结论。也就是说,经济学家是有立场的,他们的立场,会影响到他们的研究结论。当经济学理论上升为政策时,这种倾向更加明显。当然,我们的经济学家们不会承认这一点,不管是作为研究者还是政策顾问,他们总是标榜自己很科学,而很科学的依据,他们又总是毫无想像力地说,来自国际惯例。上文提到的几位专家,开口闭口发达国家,就是一个绝佳的例证。
但问题是发达国家的例证真的能支持3000元个税起征点(专家们很学术地称为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的合理性吗?首先来看朱专家和华专家的意见,他们的意思差不多,就是说发达国家对于个税的减除额度只是国民平均收入的不到一半的水平,而我国居然达到或超过平均收入,由此得出结论,我们的政府已经足够仁至义尽,大家已经占足了便宜,就知足吧,不要再嚷嚷什么提高个税起征点了。不过我想问两位专家一句,想像过个税起征点是我们人均收入的20%或者30%的情形吗?这意味着,一个月收入五、六百元甚至更低的人,居然就要交个人所得税。人家好意思交,你们好意思收吗?我国个税起征点在国民平均收入的比例远远高于发达国家,原因无他,就是因为我们国民收入太低了。而我们的物价尤其是日常用品的价格日益超英赶美的情形下,我们的专家不去跟国外比收入水平,不去跟国外比物价水平,却挖空心思想出了一个所谓减除费用标准占人均国民收入的比例,来证明3000元个税起征点的合理性,良心真是大大地坏了。
刘剑文的观点也是接轨国际惯例只接半截的典型。没错,发达国家个人所得税在税收收入中所占比重很大,美国甚至接近50%。但美国的个人所得税,富人承担了绝大部分。只占纳税人口5%的37万美元以上收入的富人家庭交纳了68.8%的联邦个人所得税。而在我国,2008年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群体,只占总收入的35%,而工薪项目的个人所得税收入为50%之重。因此,要提高个税收入在总税收中的比例,还是想想办法如何从富人那里把该收的税收上来,而不是斤斤计较关税穷人的个税起征点。
此外,国外还有名目繁多的免征、减税、抵扣等规定。根据不同的情况,政府会减免或者返还一部分个税。比如物价上涨、供养家庭成员、疾病、医疗支出、财产意外损失(例如被盗)等。当然对于这些国际惯例,专家们自然会选择性失明。
税的本质我们耳熟能详: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也就是说,征税本身不是目的,公共服务才是目的。所以国际惯例是收取税收后绝大部分要用于民生,比如医疗、教育、住房等方面,政府要用税收给予每个公民基本的民生保障。在包括个税在内的税收用途还远远没有与国际惯例接轨之前,专家急吼吼地就要在征收方面与国际惯例接轨,专家的立场在哪里?我们看得一清二楚了。

 

本文发表于2011年5月19日《珠江晚报》,发表时有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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