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维护法治为核心重塑律师职业伦理
(2010-12-07 07:5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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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里士多德古罗马律师制度商业利益法治杂谈 |
分类: 2010十全十美 |
东莞多家文具店,因销售“中华铅笔”、“上海牌复写纸”等品牌文具,陆续被告上法院,每家被索赔几万元。与此同时,刚刚经历“微软告东莞网吧案”的东莞网吧行业,也因播放盗版影视,遭到版权公司“大面积起诉”。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透露,初步掌握,部分知识产权侵权案存在着层层转包行为,一些人将起诉权转卖给下家,甚至下家再转卖给下下家,从中坐收差价。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充分意识到了这一问题,拟通过调整裁判思路来妥善解决。
从历史上来看,律师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与法治的形成有密不可分的关系。律师制度肇始于古希腊时期,当时的法律允许当事人请辩护士代表自己进行辩论。辩论完毕,法官用秘密表决的方式作出裁判,这是律师制度的雏形。古希腊大哲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优于人治,法治是为了公众的或城邦的普遍利益而实行的统治,而不是为了实现某一个人或者某一个集团的利益。对于后世的律师制度,亚里士多德的这一观点有强烈的警示意义:律师应该维护法治而不是破坏法治,律师应该尊重和维护公共利益。
律师制度正式形成于古罗马时期。最初为当事人进行辩护的责任,多由僧侣担任,可见,律师制度从一开始,就代表着由“神”象征的高尚与正义。古罗马时期,在三个维度奠定了律师职业伦理的基础,其一,律师维护当事人的权益,保证其权益不受国家权力和其他势力的损害。律师维护的是法律的尊严,体现了法治精神。从这个角度来说,律师维护了公共利益。其二,律师为委托人服务,最大限度的实现委托人的利益。第三,律师在代理诉讼中或得报酬,被视为正当。
古罗马时期,奠定了律师职业伦理的基本格局。但从古至今一直令法律人士备感困扰的律师职业伦理的内在紧张也开始显现,即公共利益优先还是当事人利益优先抑或是律师个人的商业利益优先?古罗马则倾向于前者:在罗马帝国后期开始,律师的辩护一直被要求作出这样的宣誓:辩护律师不是对他的当事人,而是对真理和法律负主要责任。同时还规定了收取律师费的办法:“律师之收受公费,始由法律明文承认准加以规定限额者,公费除约定外不得巧立名目收受。违者受开除处分。”
此后从中世纪到近代再到当代,在西方律师制度的演进中,一直强调维护法治是其职责所在:给当事人提供法律支持,使其合法权益免受国家权力和其他势力的不法侵害。比如在中世纪还处于君主专制时期的英国,律师就勇敢地抵制国王和权贵们滥用权力对当事人的侵害,捍卫了法治尊严,这成为西方律师制度的一个光荣传统。当然也要看到,在西方,律师职业伦理的内在紧张也一直没有消除:即公共利益、当事人利益以及律师商业利益之间如何取得平衡。这在今天仍然有争议,但也达成了一定的共识:首先,律师的商业利益不应当与公共利益、当事人的利益相提并论。第二,维护法治是不同意见之间进行讨论的共同基础。
在现实的语境中,律师的地位相当尴尬,他们经常面临的窘境是:不但不能有效维护当事人的权益,他们自身的权益也经常受到损害。但反过来,很多律师的所作所为不但没有提升法治,相反却在挖法治的墙脚。在公共利益、当事人利益和自身的商业利益之间,他们往往选择个人商业利益优先。律师对于职业伦理的背弃,其过于浓厚的商业色彩,使得公众丧失了对律师的信任,进而损害了对法治的信心。我不否认著作权人将起诉权打包,交由律师事务所全权负责索赔,是维护知识产权行之有效的途径。但将起诉权层层转包,就与维护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利益渐行渐远了,体现出来的只是赤裸裸的律师商业利益。转包造成的成本增加,对于侵权人过高的索赔,实际上又在损害着被告的合法权益。我不否认这样一个官司打下来,当事人的权益能够得到维护。但律师获得的过高的利润以及被告方付出的过高的代价,使得公众很容易产生一种认识,即律师和法律并不代表公平与正义,而是一部分人获利的工具。这使得公众对于法治业已十分脆弱的信心雪上加霜,最终受害的是法治。而糟糕的法治环境,反过来又损害律师的权益。如此恶性循环,情何以堪?
本文发表于2010年12月6日《东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