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组织参与公共事务是亟待弘扬的传统
(2010-12-01 07:4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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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社会组织市民社会社会事务公共事务杂谈 |
分类: 2010十全十美 |
东莞樟木头于去年推行出租屋和流动人员管理新模式,试点“新莞人自治小区”,让新莞人自己参与服务管理。这种模式推广后,试点小区目前没有住户迁离并实现“零发案率”。樟木头计划年内在全镇推广“新莞人自治小区”模式,全镇9个社区每个社区至少成立一个“新莞人自治小区”。
民间社会的自我治理其实是社会发展的自然形态。也就是说,这是人类社会发展的自然选择,是中外社会共同的历史传统。就中国社会而言,在很长的历史时期中,国家政权的实际影响力难以达到基层社会,基层社会主要是士绅等精英阶层,依托宗法制度、保甲制度进行自治。这固然有中国地域广大,古代交通、通信条件不发达的因素,但我想更重要的是一种理念,这样的一种治理模式得到了朝野的高度认同,因此能够沿袭数千年之久。
而在国外,自我治理不仅是一种传统,更为重要的是,在实践的基础上,逐渐形成了一整套的理论,使得民间社会的自我治理成为一种自觉行为。这主要体现在进入近代社会后,在启蒙思想家的阐释下,逐步形成了国家与市民社会理论,其基本理论是:市民社会是外在于国家的独立存在,是国家与家庭(个体)之间中间地带。有些思想家比如洛克认为,市民社会应该能够最大限度地处理社会事务。在以后的几个世纪中,在西方,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几经变迁,由自由竞争时期的小政府、大社会,到凯恩斯主义之后国家权力增强。但不管怎样,社会始终保持了较大的自主性。
到了20世纪后半期,市民社会理论在东西方,重新被人热烈地讨论。这是因为20世纪中前期,世界范围内的政治生态中,或多或少都有国家挤压市民社会的情形发生。重申市民社会理论,是对这种现象的反思和纠正,重新确立市民社会在社会事务中应有的地位。与政治学的这一反思相呼应的是,在公共管理学中,关于第三部门理论与实践的兴起。这可以看做是市民社会理论在技术层面的落实。这些理论不约而同的认为,公共事务的处理,不应该仅仅依靠国家权力。美国著名公共行政学者弗里德里克森说:“现代公共行政是一个由各种类型的公共组织纵横联结所构成的网络,包括政府组织、非政府组织、准政府组织、营利组织、非营利组织、志愿组织。公民从各个方面以各种形式参与公共事务的管理。”政治学、公共管理学相关理论都认为,由于社会事务纷繁复杂,仅仅依靠国家难以应对,必须要有各种社会组织的参与,这样,公共事务的处理才会更有效率。
从这个背景来看,东莞樟木头镇正在探索的新莞人自治,就非常有意义。“新莞人自治小组”虽然是在政府的引导下形成,不是纯粹意义上的社会组织,但毕竟有社会组织的性质。更重要的是,这样的组织由于有地缘、人缘等关系作为纽带,更容易获得管理对象和服务对象的认同,在管理和服务中就更为得心应手,更富有成效。也降低了成本。
作为一种探索和试验,当然也有还需要完善的地方。首先,作为社会组织的形成,需要由政府引导逐渐转变为公民自发。公民自发成立的社会组织,成员之间的认同度更高,对于社会事务的参与的积极性和能力,也会相应地更为积极与强大。其次,从实际操作的层面来讲,政府在积极地培植社会组织的前提下,也要有意识地加强与社会组织的合作。将一些现在由政府部门负责处理的社会事务交由社会组织来处理,尤其是社会服务方面的事宜,诸如社会福利事业以及部分教育、医疗等。事实上,樟木头镇的新莞人自治小组,也是承担了一些政府部门的职能。这方面,要充分发挥和利用东莞财力雄厚等优势,步子不妨迈得再大一些。可以学习海外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的做法,政府出资,将一些公共事务交由社会组织处理。第三,作为社会组织而言,一方面要与政府积极合作,但也不能满足于完成政府部门交代的任务,而是要增加主动性,积极为自己所代表的群体代言、服务。
本文发表于2010年11月29日《东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