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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钓鱼式”执法需要司法介入

(2009-10-19 11:18:51)
标签:

杂谈

分类: 2009长长久久

   近日,上海几个区级城市交通行政执法大队对几起涉嫌非法营运的查处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争议。争议的焦点在于多位被执行人均声称是无辜的,只是出于好心搭载求助于自己的路人,也无收费。但没想到乘客是执法大队所雇佣的 “钓钩”,执法部门收到“钓钩”的线报后,拦车查处,指称车主为非法运营,扣车罚款。而这些“黑车”司机以多种行式进行了抗议,有的诉诸于网络,有的上诉到法院。更令人惊骇的是,被指为“非法营运”的司机孙中界,情急之下,以菜刀砍断自己的小指,以示清白。这件事情终于惊动了上层,日前上海市政府已明确要求浦东新区政府迅速查明事实,并将调查结果及时公布于众。上海市政府相关人士强调,“对于采用非正常执法取证手段的行为,一经查实,将严肃查处”。

   我不知道调查的主体是谁,但按照惯例,往往是由交通行政执法大队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调查。如果真的是这样,我觉得甚为不妥。在富于特色的国情中,上下级往往是一个利益共同体,一荣俱荣,一损俱损。很难讲,各区执法大队数以千万计的执法收入上级主管部门没有分得一杯羹。在这样利益关系暧昧不明的情况下,由上级主管部门主导的调查很难做到客观公正,调查出来的所谓 “真相”,大概也只能让老百姓“真的不相信”。如此看来,作为第三方的司法机关介入调查,就很有必要了。

   而我主张司法机关介入更为重要的理由是,这些交通行政执法大队的所谓执法行为本身涉嫌违法,甚至涉嫌触犯刑律,介入调查,本身就是司法机关的义务。众所周知,所有公共管理部门的存在,其执法权的获得,都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而上海这些交通行政执法大队的执法行为,如果所谓“黑车”司机指控是真实的话,不仅没有维护公共利益,而是侵害公民的财产权和人身权利。更败坏了社会道德,严重削弱了公共管理机关的公信力。而他们所使用的手段,跟我们耳熟能详在街头常常发生的先诈骗、后抢劫的行为并无二致。这些行为由个人实施是铁板钉钉的犯罪,而为什么由公权力机关实施,摇身一变就成了执法,这是哪门子的道理?事实上,公权力机关如果真的有此行径,其危害、其影响要比个人犯罪行为恶劣不知多少倍。据报道,执法大队有可能在上海部署了上千“钓钩”,这真让人心惊胆战,这跟有组织的犯罪有什么两样呢?所以,切不可以“不规范”、“非正常”、“不正之风”的名义将此事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司法部门介入调查,追究其法律责任乃至刑事责任,是不能回避的义务。

 

本文发表于2009年10月19日《珠江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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