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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与动物权孰大?

(2009-06-17 22:37:33)
标签:

杂谈

分类: 2009长长久久

  本人曾经因为受到了一些街坊养狗的困扰,便心血来潮写了一篇主张限制城市养狗的文章贴在自己博客上。结果爱犬人士不知从哪里听到了风声,纷纷跑到我博客踢馆,用我之前无法想象的语言对我进行了最最严厉的谴责。有一位振振有词地留言道:不喜欢狗就要把狗赶尽杀绝,不喜欢人难道也要把人赶尽杀绝吗?事实上,我文章中从来没有讲要把狗赶尽杀绝,但我从这句话中清楚地意识到自己同一些爱犬人士以及动物保护人士的分歧所在。我从来不反对去热爱狗狗,爱护动物,但我不能赞同像这些人一样爱到将动物同人等量齐观,更不能忍受他们要求———不,简直就是强制———所有的人像他们那样热爱动物。

  人同动物毕竟是有区别、有界限的,或者说,人是中心,动物是边缘。不管接受不接受,这是谁也无法否认的事实。比如说,人们习惯性地指责自己不喜欢的人是“狗东西”、“狗腿子”、“禽兽不如”,实际上在观念上把人和动物分得清清楚楚。而在现实中,动物同人更是无法平起平坐,绝大多数人都要食肉,包括绝大多数的动物保护人士。一边吃肉,一边高唱动物与人平等,不能不说是一个悖论。

  不得不说,一些法律界人士草拟《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保护法》(建议稿)就陷入了同样的悖论。据参与起草的一位专家介绍,该建议稿规定:如果虐待动物致死,将负一定的刑事责任。虐待动物、虐杀动物,都是可耻的行为。人都有恻隐之心,虐杀另外一个生命,稍有同情心的人都干不出来。但对于这一类行为,是不是必须要承担刑责呢?事实上,人类每天都要杀掉无数动物,满足自己的口腹之欲,对此没有人提出异议。而只因为杀害的方式残忍一些,却就要坐牢,是不是太不公平了?一个人因为杀害一只动物而失去自由,因为损害了动物权而丧失或部分丧失人权,是不是贬损了人的地位和尊严?这个世界上有很多可耻的事情,但并不全部都是用法律来制约的,虐杀动物,用道德作为主要制约手段应该更合适一些。

  我还想问一下动物保护人士和相关法律专家,为什么人虐杀动物要负刑责,而动物袭击人,动物及其主人却不用受到刑罚呢?要知道,犬只等动物一旦袭击人,那可不是请客吃饭,不会温良恭俭让,必定是一种“虐待”,甚至有可能造成“虐杀”。这种情况无数次地发生过,一般情况下动物主人只负民事责任,动物本身,常常任何惩罚都不会受到。如果人因虐杀动物就要坐牢,人就还不如动物了,这是哪门子道理?

 

本文发表于2009年6月17日《羊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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