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8月,建设部等三部委联合发出通知,严禁党政机关搞集资合作建房。但这一政策看来已经松动,近日,新疆自治区政府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集资建房管理的通知》,规定党政机关可以继续集资建房,集资建房价格按照建造成本价格向职工出售。并规定:一般干部职工75平方米,科级干部(含中级职称)85平方米,县处级干部(含副高职称)100平方米,地厅级干部(含正高职称)130平方米。
我不明白建设部等部委的同志为什么对集资房如此苦大仇深,非欲赶尽杀绝而后快。我个人对集资房是双手欢迎的。近些年房价飙升,就是因为房屋的供应渠道只有开发商一家,如此,开发商容易操纵价格,以远远高于成本的价格进行销售。房价飞涨,已经严重影响了民生,成为一个社会问题。但假如住房的供应来源不局限于开发商,并且其他渠道的住房价格远低于商品房,那么会对开发商的垄断地位造成冲击,肯定会造成房价的下跌。这些渠道除了廉租房、限价房,也应该包括集资房。
但现实是严峻的,集资房不仅受到主管部门的打压,就是全社会,也差不多是个人人喊打的角色。为什么呢?因为现行的集资房仅仅局限于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业,而其他社会群体一律被排除在外,这就造成了极大不公平,当然不受人待见。但是我们能否换个思路,不是以消灭集资房的方式消除这种不公平,而是把集资房的受益范围扩大到全社会,所有的社会组织和个人,不管是姓“公”还是姓“私”,都可以从政府那里拿地集资建房,以成本价出售给相关人员。事实上,个人的合作建房近些年时有所闻,这其实就是一种形式的集资建房。只不过以社会组织尤其是以工作单位为依托,会更有效率和公信力,有效地规避风险,可行性也就更强。集资房多了,不仅能够让更多的人享受到价格低廉的住房,也可以对商品房的高价格造成冲击,迫使房价回落,从而让更多的人受益。
毋庸讳言,这种做法肯定有悖于现行的某些法律法规。但从法理上来讲,集资房的合法性也不应该受到质疑:既然政府可以把国有的土地出让给开发商盖房子,那为什么不能出让给单位和个人呢?有了可靠的法理依据,法律法规并不是不能改变的。
需要强调的是,应该始终保证集资房的性质是保障性住房。既然是保障性住房,上述通知中那些130平方、100平方的,给领导享受的房子应该彻底禁止。既然是保障性住房,就应该优先考虑那些最困难的人,同时尽量多地兼及中低收入的人群,这就决定集资房的档次应该是低水准的。想住好房子,也没问题,自己花钱去买商品房吧,不要打集资房的主意。
本文发表于2008年6月26日《珠江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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