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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容忍”还是“容忍合理”?

(2008-06-25 06:19:11)
标签:

杂谈

分类: 2008发发发

  本文将要探讨的不是一个语法修辞的问题,而是一个公民的权利界限问题。据报道,广州白云畔山花园业委会主任李迎秋起诉开发商侵犯名誉案又有新进展,一审法院判决开发商赔偿1000元,李迎秋不服,上诉到市中院。二审法院日前维持原判。在法院判决中有一段耐人寻味的话:“李迎秋作为业委会主任,应合理容忍外界的评议,否则其职权的行使就脱离了正当的监督,其对于适度宣泄情绪的辅助性激烈言辞,应予以容忍,不宜对他人的文化素养过于苛求。”

  如果将上述一段话改成“作为法院院长,应合理容忍外界的评议,否则其职权的行使就脱离了正当的监督……”我倒是没异议。作为公权力的行使者,应该受到公众的评议与监督,对一些刺耳的乃至不尽合理的言论也应当予以容忍。但问题在于,李迎秋只是一个业委会主任,最多只能算是一个民间组织的“领导”。当然,并不是说民间组织的领导就可以无拘无束,他仍然要对业主们负责。

  至于“外界”的评议,则是一个复杂的问题。事实上,任何人都可以对任何个人、任何组织的言行品头论足。作为业委会主任的李迎秋,对于合理的建议、意见乃至批评,都应该虚心接受。但就李迎秋而言,面对开发商却是十分弱势的。业委会主任这个头衔并没有给他增加更多抵御侵害的能力。正如事实所表明的,无论在肉体上,精神上,他都很受伤。这样一个弱势的公民,有义务去“合理容忍”那些超越了法律界限的言行吗? 

  正因为个体的公民权利如此脆弱,所以我们才把希望寄托在法律身上。但这一次法律,准确讲是施行法律的人让我们不太满意。法院既然已经认定开发商侵犯了李迎秋的名誉,就不该因为李迎秋拥有这样一个不堪一击的民间头衔,就要求他去“合理容忍”。要求强势的开发商对弱势的业委会主任评议监督,弱势的主任对强势的开发商“合理容忍”,怎么听都觉得不对劲。

  没有看到开发商对李迎秋名誉侵害的详情,但从法院判开发商赔偿的情况来看,开发商是说了一些没有文化的话,大约还做了一些没有文化的事。这就怪了,那些辅天盖地而来的房地产广告,左看右看,文化含量都是很高的。怎么侵害公民的名誉时,就变得没文化了呢?对于有文化的人犯的这些没文化的错误,法院又凭什么让受害者“不宜过于苛求”呢?

 

本文发表于2008年6月25日《信息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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