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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620宝马“狂奔”案事主该当何罪?
(2015-06-22 23:02:18)
标签:
交通肇事罪
犯罪
间接故意
宝马
郝建国
分类:
法眼
南京“飞车党”王季进在闹市区十字路口以超过195公里的时速闯红灯,造成2人当场死亡的严重后果,符合刑法115条规定的“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依法应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死刑
。
南京办案人员公然为王季进洗地,称其不是一路“狂奔”。目击者说的是王季进“闯红灯时狂奔”,他们却用“并未一路狂奔”偷换概念、指鹿为马。
王季进是成年人,且受过驾驶训练、有驾驶经验,对在车流如梭的十字路口飞速闯红灯的后果是明知的(造成人员伤亡的后果是必然的),但他依仗自己开的是豪华车,碰撞角度有利,
放任
极端危险的驾驶行为,罔顾他人生命健康权,且造成了2死1伤的严重后果,符合”间接故意犯罪“的主观方面。
“间接故意”犯罪,最显著的心理特征是“放任”——行为人明知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但未有效避免(也不是积极追求,若积极追求则构成直接故意,也就是平常大家所说的故意)。
间接故意属于故意犯罪的一种,不适用于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罪主观上必须是清晰的“过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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