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建国:药家鑫与付成励故意杀人案适用刑法对比
(2011-06-08 19:1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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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家鑫付成励程春明死刑刑法学 |
分类: 法眼 |
药家鑫与付成励故意杀人案适用刑法对比
(博主郝建国声明:本文属纯学术探讨,非法学专业人士勿扰)
摘要:药家鑫故意杀人案与付成励故意杀人案的犯罪主体、客体、客观方面并无大的差异,在主观方面付成励恶性更大(表现在是否预谋、犯罪的公开与否、是否悔罪等方面),但付成励判了活刑(死缓),药家鑫判了死刑(死刑,立即执行),中国死刑适用的混乱可见一斑。
一、药家鑫基本案情:药家鑫开车撞倒被害人张妙后,为逃避责任将张妙杀死,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药家鑫在作案后第四天由其父母带领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但药家鑫开车将被害人撞倒后,为逃避责任杀人灭口,持尖刀朝被害人胸、腹、背部等处连续捅刺,将被害人当场杀死,其犯罪动机极其卑劣,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属罪行极其严重,虽系初犯、偶犯,并有自首情节,亦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摘自判决书)。
二、付成励基本案情:付成励因其前女友陈某(作案前两人已分手)与被害人程春明发生过男女关系(其时陈某尚未与付成励恋爱,陈某向法庭证明,她与付成励分手的原因是“性格不合”,也就是说程春明与陈某的“关系”并不构成对付成励的“冒犯”)怀恨在心,事先准备两把刀(一把菜刀、一把水果刀)放进书包,认准被害人程春明上课的时间和教室后,径自走上讲台,用菜刀对准正在讲课的程春明的脖子猛砍,致程颈部大动脉破裂,经抢救无效死亡。作案后,付成励当场掏出手机通知警方,随后被带走。法院认为付成励系预谋报复杀人,其公然在特定的教学场所,当众故意持刀砍人致死,犯罪性质极其恶劣,情节、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应依法从严惩处。但经查,辩护人关于付成励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应予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摘自判决书)。
三、两案犯罪主体对比:两人均系在校大学生,均系初犯、偶犯。药读本科大三,艺术专业,钢琴十级,就读西安音乐学院;付正读本科大四,政治学专业,学校证明其“品学兼优”,其就读学校为专门培养法律人才的中国政法大学。
四、两案犯罪客体对比:均为他人的生命权,两名被害人均无过错(法院认定被害人程春明无过错祥见本文第六部分)。药杀害的是一名底层劳动妇女,膝下有嗷嗷待哺的儿子;付杀害的是一名留学归国的副教授,其妻身怀六甲。
五、两案犯罪客观方面对比:均为故意杀人既遂,均造成一人死亡,其他细节详见本文第一、第二条。
六、两案犯罪主观方面对比:
七、结论与思考:付成励故意杀人案与药家鑫故意杀人案的犯罪主体、客体、客观方面基本一致,但在主观方面付成励恶性更大(表现在是否预谋、犯罪的公开与否、是否悔罪等方面)。但罪行更重的付成励判了活刑,罪行相对轻一点的药家鑫判了死刑。
在现行的法律框架内,法院判药家鑫死刑并无不妥。问题在于,同一个国家、同一部《刑法》,两份判决为什么差异这么大呢?
网友麦小迈这样解释:药家鑫案的舆论场是“强势(被人描绘成富二代)残杀弱势”,付成励案件在人们心目中则是“弱势(学生)反抗强势(老师)”。如果是这样,何以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