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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建国:药家鑫与付成励故意杀人案适用刑法对比

(2011-06-08 19:12:38)
标签:

药家鑫

付成励

程春明

死刑

刑法学

分类: 法眼

药家鑫与付成励故意杀人案适用刑法对比
(博主郝建国声明:本文属纯学术探讨,非法学专业人士勿扰)


摘要:药家鑫故意杀人案与付成励故意杀人案的犯罪主体、客体、客观方面并无大的差异,在主观方面付成励恶性更大(表现在是否预谋、犯罪的公开与否、是否悔罪等方面),但付成励判了活刑(死缓),药家鑫判了死刑(死刑,立即执行),中国死刑适用的混乱可见一斑。

 

一、药家鑫基本案情:药家鑫开车撞倒被害人张妙后,为逃避责任将张妙杀死,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药家鑫在作案后第四天由其父母带领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但药家鑫开车将被害人撞倒后,为逃避责任杀人灭口,持尖刀朝被害人胸、腹、背部等处连续捅刺,将被害人当场杀死,其犯罪动机极其卑劣,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属罪行极其严重,虽系初犯、偶犯,并有自首情节,亦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摘自判决书)。


二、付成励基本案情:付成励因其前女友陈某(作案前两人已分手)与被害人程春明发生过男女关系(其时陈某尚未与付成励恋爱,陈某向法庭证明,她与付成励分手的原因是“性格不合”,也就是说程春明与陈某的“关系”并不构成对付成励的“冒犯”)怀恨在心,事先准备两把刀(一把菜刀、一把水果刀)放进书包,认准被害人程春明上课的时间和教室后,径自走上讲台,用菜刀对准正在讲课的程春明的脖子猛砍,致程颈部大动脉破裂,经抢救无效死亡。作案后,付成励当场掏出手机通知警方,随后被带走。法院认为付成励系预谋报复杀人,其公然在特定的教学场所,当众故意持刀砍人致死,犯罪性质极其恶劣,情节、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应依法从严惩处。但经查,辩护人关于付成励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应予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摘自判决书)。


三、两案犯罪主体对比:两人均系在校大学生,均系初犯、偶犯。药读本科大三,艺术专业,钢琴十级,就读西安音乐学院;付正读本科大四,政治学专业,学校证明其“品学兼优”,其就读学校为专门培养法律人才的中国政法大学。

 

四、两案犯罪客体对比:均为他人的生命权,两名被害人均无过错(法院认定被害人程春明无过错祥见本文第六部分)。药杀害的是一名底层劳动妇女,膝下有嗷嗷待哺的儿子;付杀害的是一名留学归国的副教授,其妻身怀六甲。

 

五、两案犯罪客观方面对比:均为故意杀人既遂,均造成一人死亡,其他细节详见本文第一、第二条。

 

六、两案犯罪主观方面对比:

    药家鑫车祸后,因害怕受害人要求赔偿,杀人灭口;杀人无预谋,属于临时起意的冲动杀人(在完全偶然的条件下产生犯意,也就是“突发故意”,一旦有外界“干扰”犯罪可能终止或未遂,相当于美国的二级谋杀,社会危害性小于一级谋杀);夜晚在郊外的马路上(作案偷偷摸摸,说明对法律尚存畏惧心理),在被害人胸腹部连捅数刀,手段特别残忍;杀人后自首,认罪、悔罪(遗言交待父母去看望死者未成年的儿子并带去20万元抚慰金),态度诚恳。
      付成励因对被害人与其前女友“发生关系”怀恨在心,报复杀人(判决书称“对于付成励的辩护律师提出的死者程春明教授作为有妇之夫,与自己
的女学生、付成励的女朋友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系引发付成励持刀杀人的诱因,死者程春明在本案中也有过错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死者程春明在付成励杀人案中也有过错因此对该项辩护意见没有采纳”);事前进行周密预谋,从产生犯意到实施犯罪,从未动摇(犯罪后果有相当的确定性,也就是对方“必死”的预期明确,相当于美国的“一级谋杀”,社会危害性极大);在教室这样的传播知识和文明的公共场所,当着众多师生的面(公开作案,主观上的嚣张和对法律的藐视,对公共秩序的危害和对他人的心理伤害及恐惧均明显大于偷偷摸摸)用菜刀砍被害人的脖子,手段十分残忍;杀人后自首,认罪但不悔罪,称要“杀一儆百”。


七、结论与思考:付成励故意杀人案与药家鑫故意杀人案的犯罪主体、客体、客观方面基本一致,但在主观方面付成励恶性更大(表现在是否预谋、犯罪的公开与否、是否悔罪等方面)。但罪行更重的付成励判了活刑,罪行相对轻一点的药家鑫判了死刑。

 

在现行的法律框架内,法院判药家鑫死刑并无不妥。问题在于,同一个国家、同一部《刑法》,两份判决为什么差异这么大呢?

 

网友麦小迈这样解释:药家鑫案的舆论场是“强势(被人描绘成富二代)残杀弱势”,付成励案件在人们心目中则是“弱势(学生)反抗强势(老师)”。如果是这样,何以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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