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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中止,李庄依法应免于刑事处罚

(2010-02-02 23:50:11)
标签:

李庄

重庆打黑

么宁

知情权

司法透明

郝建国

分类: 重庆“唱红打黑”专题

  [郝建国2011年4月22日按]上午9时30分,李庄漏罪案准时开庭,公诉人称,辩护人当庭举示的新证据,与公诉方所举示的证据存在矛盾,致使认为李庄的犯罪事实存在一定的疑点。本案证据发生变化,导致认定李庄犯辩护人妨害作证罪的证据存质疑,因此,公诉方决定撤回起诉。这是演得哪一出啊?在俺看来,李庄的上一次定罪都是经不起推敲的。以下是当年俺写下的文字——

 

    李庄案二审开庭不久,即爆出连么宁们都意想不到的冷门——李庄庭上自称:“一审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我撤回上诉理由,我先前的上诉理由作废。

    网友都在骂,说这小子不够纯爷们。我琢磨了半天,终于读懂了这个李庄。

    原来,律师出身的李庄措辞严密。注意!他只是撤回“上诉理由”,而不是撤回上诉。他的这番话意思是承认了自己“教唆”的行为,但不同意一审判决的定罪量刑,因为他自己“中止”了犯罪。

    李庄一审时就说过:重庆方面抓他早了点,刑事法庭还没有开庭,他连证据都没有提交,何来伪证罪?自辩时,他一再强调律师伪证罪是“结果犯”,龚刚模案开庭前,他已经退出代理,不再担任辩护律师。

    根据以上信息,我们不难看出,二审时李庄自辩的思路十分清晰,核心就是“犯罪中止”。因为李庄是主动选择放弃为龚刚模辩护,这意味着是“积极中止”(主动放弃)。按照刑法相关规定,李庄这种情况应当免除刑事处罚

    如此,在客观事实无法再现的情况下,李庄依然有机会获得自由。现在的关键要看,律师伪证罪究竟是“行为犯”还是“结果犯”。李庄及其辩护律师一直认为是后者,但一审法院认定属于前者。

    “一审法院没有《刑法》解释权。这个问题应该由重庆高院申请最高法院解释。”李庄的辩护律师高子程说。

        顺便说说重庆司法。和一审比,这次法庭对被告人权利保护有明显改善,如李庄着便装受审(一审时着囚服),法庭为辩护人配备了普通话“翻译”,当然最重要的是关键证人出庭了。

    以上表明,公众的“说三道四”、“品头论足”对重庆起到了应有的监督作用

    不过有一点是倒退的,二审没有完全“公开审理”——除了御用的《中国青年报》以及被重庆方面“看好”的少数几家媒体外,国内最活跃、最具传播力的都市报记者均被拒之法庭门外,司法透明在重庆打了折扣,公众的知情权被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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