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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庄案·《狼和小羊》

(2010-02-08 19:01:56)
标签:

李庄

漏罪案

重庆

306条

康达律师事务所

郝建国

分类: 重庆“唱红打黑”专题

   【郝建国2011年4月19日按】:李庄案一审时,本记者全程旁听,在宣判前曾写下“狼和小羊”的感慨,不幸最终成为谶语。今日再观李庄案,不禁又想起伊索寓言《狼和小羊》的故事……

   李庄案·《狼和小羊》

   明日(2010年2月9日),李庄案就要宣判了。李庄究竟会不会受到刑事处罚?我的判断是肯定的。细心的读者不妨看看今日《中国新闻周刊》采访重庆高级法院院长钱锋的一段话:“追究某一个律师的刑事责任,绝不意味着要否定中国律师制度,绝不意味着要否定中国的诉讼制度”。

 

    很明显,钱峰这段话是提前给16万律师打防疫针的——我们收拾的是李庄一个律师,与你们这个行业无关,请不要再拿什么否定律师制度来说事。

 

    不过还需注意,同样认定构成犯罪,处罚结果也会有很多种。就拿李庄案来说,既可以是构成犯罪,但情节显著轻微(主观方面积极中止了犯罪,客观方面未造成危害后果),免于刑事处罚;也可以是构成犯罪,鉴于认罪态度较好,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期4年执行;还有一种情况就是维持一审,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立即执行。

 

    李庄案二审在程序上虽然有一些进步,但依然不能平息律师界、法学界的争论。

 

   刑法》306条究竟是“结果犯”还是“行为犯”?先回到法条,306条的规定本身不够严密。实际上,律师“伪证”和“帮助当事人伪证”、“威胁、引诱证人伪证”是3种不同的行为,第一种是结果犯,第二、第三种是行为犯。李庄的行为更接近第二种。

 

    李庄案究竟能不能公正审理?评判的标准很简单——如果预先决定要打他下牢,然后就像“狼和小羊”那样找依据,就不可能有什么公正;相反如果重庆的法院能严格按照“罪刑法定”、“疑罪从无”审理,别人想说三道四都难。

 

    附一:《刑法》306条原文

     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二:寓言《狼和小羊》

 

    狼来到小溪边,看见小羊正在那儿喝水。

  狼非常想吃小羊,就故意找茬儿,说:“你把我喝的水弄脏了!你安的什么心?”

  小羊吃了一惊,温和地说:“我怎么会把您喝的水弄脏呢?您站在上游,水是从您那儿流到我这儿来的,不是从我这儿流到您那儿去的。”

  狼气冲冲地说:“就算这样吧,你总是个坏家伙!我听说,去年你在背后里说我的坏话!”

  可怜的小羊喊道:“啊,亲爱的狼先生,那是不会有的事,去年我还没有生下来哪!”

  狼不想再争辩了,龇着牙,逼近小羊,大声嚷道:“你这个小坏蛋!说我坏话的不是你就是你爸爸,反正都一样。”说着就往小羊身上扑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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