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人民网报道,由司法部、全国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和中华全国法制新闻协会共同主办的2005年至2006年度全国法制好新闻评选和法制题材电影电视节(剧)目评选结果,近日在京揭晓。
新华通讯社《农民首次被确定为我国法制宣传教育重点对象》、《人民日报》《弘扬宪法精神构建和谐社会》、《法制日报》《法雨润神州全力促和谐》分别获消息类、言论类、通讯类一等奖。《华商报》《公安局长钟楼抓砸车贼》、《从高进发被无罪释放看司法进步》、《公安局长150分钟感化劫匪》、《葡萄酒里无葡萄》等4篇作品分别获消息、言论、通讯、图片三等奖。
附:获奖作品《从高进发被无罪释放看司法进步》全文
从高进发被无罪释放看司法进步
郝建国
(【评论背景说明】高进发是陕西大荔县一个农民,因涉嫌杀人强奸被当地司法机关羁押1000多天,期间两次被判死刑(缓期执行),但因证据不足,最终被宣布无罪释放并获得国家赔偿,被法学界称为陕西死刑犯罪“疑罪从无”第一案)
“一次不公的判决比多次不法的行为为祸犹烈。不法行为弄脏的是水流,而不公的判决将污染水源。”培根的这句名言可以从侧面证明高进发以“疑罪从无”被释放的司法意义。
当然,在控方掌握的证据不够确实、充分的情况下,法官一定面临着两难抉择:如果判处被告人有罪,那么就可能冤枉好人;如果宣告他无罪,则极有可能放纵真正的罪犯。
怎么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3项给出了明确的答案———“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可能受害者的亲人看到这个判决后会非常失望、伤心甚至愤怒。但是,我们除了理解受害者家属的心情以外,没有什么理由支持“判罪”声。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3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那么在法庭上,考察“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注意力应该指向什么人群?显然不是法官和检察官群体,而应该是在审判席上的被告人。因为与检察院、法院这样强大的国家机关相比,被告人此时显得十分弱小,不仅调查取证的力量不如前者,而且还在于前者掌握着国家强制权。
千万不要以为我们是在为高进发们说话。因为如果像高进发这样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有罪的人可以被随意判刑,甚至被剥夺生命权,那么明天一些无辜的人就有可能成为“潜在的犯罪人”。这种“法律安全”的丧失给无辜者及公众心理造成的副作用,要比一次具体的犯罪还可怕。
因此,“疑罪从无”原则不仅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特殊保护,而且也是对可能涉讼的每一位公民的基本保护。完整的现代法治必然要求打击犯罪的同时必须能够保护无辜。如果过分强调前者,或者忽略了后者,都会使宪法确定的“尊重和保障人权”落空。从这个意义上说,高进发被无罪释放无疑是司法进步的一个佐证。 (原载《华商报》2006.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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