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枪杀储户押钞员故意杀人犯罪动机特权意识金融护卫建设银行刑事侦查回避沈阳 |
分类: 法眼 |
郝建国
4月7日,沈阳金融护卫中心一名押钞员在建行营业厅内将一取钱的客户击毙。
目击者称,那名男子取完钱后急急忙忙地往外走,突然就被押钞员叫住:“别走!”
该男子解释说:“我有急事儿。”
“你装B啊,你走一步我就毙了你!”
“我就走一步,看你怎么样?”
这时押钞员向外喊了一声:“来人!”
另一名押钞员应声就冲了进来,一枪击中改男子头部。
一个毫无过错的良民,一个银行的储户,就这样被枪毙了!
恐怖啊!
更让人恐怖的是,这样一起典型的恶性故意杀人案发生后,有人居然位凶手辩护,把它说成是意外,还有的埋怨法律不健全!
法律不健全这样的说法,实在是肤浅得可以!法律不可能对任何事情、任何行业都规定出个子丑寅卯,因此这样的观点不值得一驳。
我看了一些网友的评论,持“意外”观点的理由是,杀人着与被杀害的储户无冤无仇,没有杀人动机,是误会。
在我看来,押钞员的杀人动十分明显?就是因为他叫对方“别走了”,对方没有遵命,冒犯了他,他的杀人有明显的报复性质。
也有人说,谁叫这名男子不配合呢?那我倒要问,他为什么要配合押钞员呢?哪条法律给他规定了这个义务——公民见到运钞车时,应立即停下并听从押钞员指挥?他是一名储户,他当然有权利出入作为公共场所的银行营业厅。银行押钞员的权利是保护他所供职的机构的人民币安全,他有什么权利限制普通人的人身自由?
退一步讲,即便是这名储户不配合,至于被枪杀吗?押钞员明知道对方只是“装B”,而没有任何抢劫银行的行为或可疑行为,而他开枪射击对方的头部,除了故意杀人,还能用什么来解释呢?
在那样的情况下,开枪击毙他人的别说是一个为了企业利益的押钞员(企业员工),即便是警察,也不影响故意杀人罪的成立——使用枪支故意射击他人致死的,只有正当防卫才可以免除刑事责任。
构成正当防卫又必须满足一个条件,犯罪正在进行。而这个储户呢,根本没有任何犯罪的蛛丝马迹。而且他已经向押钞员解释过,自己“有急事”。
可以看出来,押钞员十分明白对方是一个储户,他之所以生气是因为对方不服自己的“管制”,这就是他杀人的动机,和“过失致人死亡罪”扯不上边。
普通心态健康的人,是很难理解这两个押钞员的行为的。但是,若再往根源方向上溯,就能找到杀人的深层原因。这个原因是什么呢?
特权。
在我们这样一个有着几千年封建传统和官本位文化的社会,特权意识就像魔鬼一样时时刻刻萦绕在每个人身旁。大多数人处于一种既崇尚特权又反对特权(得不到特权的时候)的精神分裂状态——一旦具备条件,魔鬼就会附身显灵。
持枪是不是一种特权呢?当然是。因为,别说普通人不能持枪,即便是办案的警察使用枪支也是有严格限制的。
押钞员多数没有接受过比较好的教育,待遇也非常一般,除过谋生的因素,有些人甚至就是冲着那支枪才选择个这个行当(我绝没有歧视这个职业的意思)的。枪,再加上一身武装,在他们看来,那是牛B、威风的象征!
用枪来指挥别人时,这些人总能得到一些心理上的满足。可是,偏偏这个储户不吃这一套——你一个企业员工,凭什么指挥我、限制我的行动?持枪者的特权受到冒犯,他恼羞成怒,悲剧就在这样发生了……
本人还注意到,和储户发生争执的与直接开枪射击储户的是两个人,这中间就有一个共同犯罪的问题。如果说开枪的押钞员是在与储户发生争执的押钞员的授意下进行的,那么主犯无疑是与储户发生争执的那个押钞员;如果与储户发生争执的押钞员并没有授意(包括手势等押钞公司规定的授意方式)后进来的那个押钞员开枪,那么主犯应该是开枪的那个押钞员。
不管怎么说,这是一起典型的恶性故意杀人案。说它恶性,主要是因为犯罪嫌疑人使用的作案工具的枪。死者家属在要求依法追究杀人押钞员的故意杀人的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可以依法向他取款的那个银行、押钞员所在的公司、两个肇事押钞员提出附带民事赔偿。
本人还建议,沈阳公安机关主动回避侦查这起案件,因为肇事机构(也是附带民事被告)沈阳金融护卫中心是沈阳公安机关下属的一个企业。同时,办案的公安机关应该在媒体上公开银行监控录像,主动接受公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