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别再让公民维权掉进敲诈勒索的“陷阱”

(2017-04-22 16:32:11)
标签:

杂谈

近日一起“敲诈勒索”案的改判,牵动人心。2008年,郭某因女儿摄入含三聚氰胺的施恩牌奶粉而开始维权,最终却以敲诈勒索罪被判有期徒刑五年,因拒不认罪,服刑期间也未获减刑。2017年4月7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再审宣判,改判郭利无罪,可依法申请国家赔偿。(《成都商报》4月18日)

尽管已经过去10年之久,但说到当年的那起“三聚氰胺”风波,相信很多国人依旧记忆犹新。这起风波对中国奶制品行业以及公众对食口安全信心的重创,至今未能完全恢复。在这样的背景,很难想象,当年制造毒奶粉的企业毫发未损,而一名积极为“结石宝宝”维权的父亲,却坐了长达5年之久的冤狱。已获清白之身的郭利当然可以通过申请国家赔偿来弥补经济上的损失,但精神上的伤害和失去的自由又该由谁来偿还?与其说这是维权之难,不如说这是法治之痛。

此案之所以成为冤案,首先在于一审、二审法院在适用法律上的犯错误。正如广东省高院在再审中所指出:从本案发生、发展的过程看,尚不能认定郭利的行为性质超出民事纠纷的范畴。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郭利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也不足以证明郭利实施了敲诈勒索行为。消费维权索赔是一种典型的民事纠纷,应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由消费者与商家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可以打民事官司,而根本不必上升到刑事案件的高度。

此案中一个不容忽视的情节是,此前郭利曾与商家达成协议,郭利获得补偿40万元,出具书面材料表示不再追诉并放弃赔偿要求。在双方再一次的协商中,郭利要求对方再赔偿300万元,于是商家报案,郭利由此因“敲诈勒索罪”而获刑5年。这里的一个巨大的法律悖论是,同样一种行为,40万元大家相安无事,300万元就成了敲诈勒索,法院判定无罪无罪的标准究竟是什么?是索赔额的高低,还是商家的可接受程度?

从法理分析,敲诈勒索罪的成立,需要两个构成要件,一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二是实施了敲诈勒索的行为。前者而言,郭利因女儿摄入含三聚氰胺的奶粉向商家索赔,这是在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而绝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300万元的索赔额看上去很高,但与孩子的健康相比,根本算不了。不要说300万元,就是3千万,也未尝不可。后者而言,郭利以“向媒体曝光”为由向商家索要高额赔偿也并非威胁或胁迫,而是权利的正当行使,因为商家如果认为消费者的诉求不合理,完全可以拒绝,并不因此产生额外损失,除非商家自知有不可告人的真相。相比于商家,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如果不允许消费者使用舆论武器,消费索赔根本就无法平等对话。

因维护消费权益而被判敲诈勒索罪的,郭某并非第一人。某种意义上说,敲诈勒索罪就像是一个消费维权的“陷阱”,消费者稍有不慎就有可能掉进去,消费维权面临着巨大的风险。这种现象必须改变。事实上,所谓的天价维权不仅不应该受到苛责,还应被鼓励,因为只有更多的像郭利这样的消费者站出来,向商家发起挑战,才能倒逼商家守法守信,保障消费安全。倘若商家动辄就能给消费者扣上一顶“敲诈勒索”的大帽子,掌握了消费维权纠纷的主导权,不仅不利于维护消费者权益,还会极大的挫伤消费维权的积极性和自信心。这比生产有毒奶粉更加可怕。

http://news.sohu.com/20170418/n489073661.shtml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