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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不应该是打击炒房的“急先锋”

(2017-04-22 16:3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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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房产中介人员利用自身优势从市民手中购买房屋,然后准备在办理房屋手续时过户给第三方。卖房者发现买主系炒房人员后,提出解除合同。日前,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塘沽审判区经审理后,认定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不成立。据悉,塘沽审判区最近对17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认定为“名为买房,实为炒房”的行为,依法认定合同不成立,驳回索赔的诉讼请求。(《每日新报》4月8日)

这起民事案件中,我最感到惊讶的不是原告以被告“系炒房人员”的名义提出解除合同。毕竟提起民事诉讼是法律赋予每一个公民的权利,不管诉求是否合理,我们都应予以尊重。我最感到惊讶的是,法院居然认可了这样的理由,认定合同不成立。说一句“糊涂僧乱判糊涂案”,也不算过份。更要提醒的是,这是比炒房更令人担忧的事。

民事买卖合同以平等自愿为原则,它最需要尊重的是契约精神,而非某一方的道德品质,更不是职业属性。如果没有法定的合理事由,双方就应该尊重契约,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买房者“系炒房人员”是撤销合同的合理理由吗?肯定不是。事实上,不要说法院所认定的“名为买房,实为炒房”还缺乏足够的证据,毕竟交易并未完成,就算是成立,也需要首先拿出法律依据,而不是凭借主动判断。至于法院所说,炒房人的行为既会造成实际买卖双方互不了解,影响实际买卖双方的缔约选择权,也会造成房屋交易的环节增多而增加实际买卖双方的交易成本和违约风险,实际上仍然只是一种猜测和主动臆想,缺少严密的逻辑论证。

非理性的高房价下,炒房以及炒房者自然难逃幕后推手的指摘。因此说到炒房,人们总是会不自觉地贴上一张“负面标签”,乃至对其污名化和妖魔化。这是一种很正常的社会道德评价,但应厘清的是,哪怕炒房者已成人人喊打的“过街老鼠”,但他们依然受到法律的保护,站在被告席上,依然要被平等对待,而不能仅仅因为其道德有亏,就对他们做出不利判决,使其权利缩水。

这里涉及的最关键的问题就是,法院究竟应该如何对自身定位。法院是居中裁判者,必须要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以独立第三方的中立立场对双方的诉求做出裁决。也就是说,法院只要做好职责范围内的事,所做出的每一个判决和裁定尊重法律、经得起法理考验即可,不必刻意去追求法律之外的某种社会价值。“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炒房扰乱了经济秩序抬高了房价,固然应当严厉打击,但这是政府和行政部门的事情,只有当炒房者真正违法犯罪了,法院才有用武之地。切不可反过来,法院响应政府号召,越俎代疱地当起了打击炒房的急先锋。

如果现有的法律不足以打击炒房,让炒房钻了法律的空子,那么应当修改和完善的是法律,而不是法院以超出职越、甚至有悖于法理原则的方式来“补位”。因为这样一来,法院就会丧失独立性,就会站在道德制高点上,以“正义不正义”为原则而不是以法理为原则对案件做出审判,这就不是法治而是人治。因为很多时候,正义如果以不合理的方式来伸张,也可能是不正义的。对法院来说,尊重法律才是最大的正义。炒房者再可恶,但只要在法律上并无过错,他们的权利就应该得到维护。这是法治的代价,也恰恰是法治的最好体现。

http://finance.sina.com.cn/china/dfjj/2017-04-09/doc-ifyecezv262673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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