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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网友爆料称,福建省三明市宁化县两名教师因在占道经营的摊点买菜被通报。10月24日下午,宁化县委党工委工作人员向媒体证实此事,称通过暗访偷拍,确认有11人有违规行为(其中4名老师)。他们因在占道经营摊点买菜、违规停车和骑摩托车没有戴头盔等行为被通报批评。
当地老师认为,私下劝说就好,公开通报批评“搞得学校里草木皆兵”,不太妥当。甚至有网友直言,“这个比那个某纪委处罚自费放假聚餐的老师更甚啊”,言外之意是,为这点事通报批评,大有矫枉过正之嫌。不过在宁化县委的工作人员看来,这次行动目的是改善城市面貌,并且有理有据,是对事不对人。一则通报批评,事情的源由也不算复杂,却因当事双方的不同看法而成为新闻热点,的确耐人寻味。
通报的依据,是该县10月8日出台的《关于机关党员干部在城市管理中严格遵守“三带头八不准”行为规范的通知》等文件,通知中所提到“八不准”的第一条,即为“不准在占道和流动摊点买菜、就餐等购物行为”。就此而言,该县对两名教师因在路边摊买菜做出的通报批评决定,虽然看上去有些匪夷所思,但也不算太离谱,至少不能说是拍脑袋决定。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既然有规定在先,那么相关人员就应该照章执行,如有违反,就得承担相应的处罚,接受不利后果。如此才能上行下效,形成良好风气。
问题显然不在于如当地老师所说,私下劝说就好,不必公开通批评。制度的生命力都在于执行,不执行或者打折扣执行,都会有损于制度的权威和公信力。所以,你既然认可这项规定,就得尊重游戏规则,而不能拿执行方式说事,这是一种逻辑上的错误。真正的问题在于,这项规定本身有没有可商榷之处,甚至,能不能经受人情常理的拷问?
任何一种行政行为都不仅要合法,还有遵循合理性的原则。现在该通报批评的“法”有了,但“理”呢?在很多城市,占道经营都是一个治理难题,因为一边是城市形象和市容市貌,一边是弱势群体的生存权,孰轻孰重,很难掂量,因而各地的执法尺度也不尽相同,对占道经营也没有一个准确的定性。那么在此基础上对“在占道摊点买菜”而做出的通报批评,似乎也不大有说服力。退一步说,既然管理者眼中容不下占道经营,那么首先应该反思一下自身的失职,而不是迁怒于买菜的教师。
此事还有一个未竟之问。政府出台规定,倡导和规范党员干部遵守交通规则、维护环境卫生,这是好事,但要考虑方式方法,尤其要有最起码的成本意识。如果连路边摊买个菜、随手丢个垃圾等芝麻绿豆大点的事,都要有暗访跟拍,不难想象,这得付出多大的人力物力?与公职人员的本职工作相比,这难道不是一种巨大的资源浪费?太多的事实证明,政府行为如果不讲效率,为了追求一时的政绩而不惜代价,最终都难逃运动式执法的命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