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滴滴维权”第一案,用法律的方式讲道理

(2016-06-25 01:19:48)
标签:

杂谈

昆明43岁的滴滴女司机谭某,通过网络约车在西北部客运站拉客时,被昆明市交通运输局稽查人员当场逮住,依据手机上的滴滴接单记录,认定她属于“非法营运”,暂扣了车辆,并给她开出了20000元的罚单。事后,谭女士向呈贡区法院递交了起诉状,将昆明市交通运输局告上了法庭,要求撤销对她所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6月2日,此案已经正式被法院立案受理。据悉,此案系云南省第一起因滴滴快车而引发的维权诉讼。(《春城晚报》6月7日)

    在此次针对非法营运车辆的集中整治行动中,被查扣滴滴车一共有274辆,车主们分别被处以1万5千元到2万元的罚款,力度之大,前所未有,因此引发了从市民到舆论的广泛质疑。作为其中一员,谭女士向做出该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诉讼,是其作为公民的合法权益。而从更大的视角来看,谭女士的一纸诉状,也提供了一个进一步审视此次执法行动的契机。

    有必要提出的是,对于一项行政处罚决定,行政相对人即便不认同,也应予以尊重。因而,通过法律的途径与行政机关展开博弈,以说理的方式发表不同意见、据理力争,是表达个人权利诉求的最好也最有效的方式。

    昆明市出租汽车管理局有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被查扣的非法营运车辆,当时都是在进行非法运营,处罚证据也是确凿的,适用法律也是正确的,程序也是合法规范的,并不存在违法处罚的行为。这一说法并无问题,换言之,如果仅仅从合法性的角度来讨论此案,必将进入一个死胡同,谭女士也几乎必输无疑。

    问题在于,行政处罚不同于法律判决,作为一种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除了要满足合法性,还必须符合合理性的要求。从合理性的角度说,和大多数专车司机一样,谭女士只是利用闲暇之余开私家车跑单,一来打发时间,二是赚点外快,不仅所得极为有限,而且几乎没有任何的社会危害性。责罚对等的原则在任何一个领域都应适用,执法部门动辄处以高达2万元的罚款,显然超出了必要限度,有过度执法之嫌,与行政行为合理性的原则背道而驰。

    谭女士还提到,自己通过滴滴平台拉客,属于违法行为。那么,滴滴公司为何存在?要处罚怎么不处罚滴滴公司,为何偏要处罚滴滴司机。这一质疑,直击查扣滴滴专车的要害。没有滴滴专业平台,就没有滴滴专车,如果专车违法,滴滴平台肯定也违法,且性质更为严重。只罚专业而不罚平台,说明执法部门在实行两种标准,有选择性执法的嫌疑。更要看到,无论是法律还是行政执法行为,都应该给人以合理的预期,以便对自己的行为尺度做出判断。滴滴公司和滴滴专车都存在了很长时间,执法部门都未有明确表态,实际上等于默认了其合法性,如今突然出手打击,很难不让人产生“钓鱼执法”的想法。

    专车作为一个新生事物,确实面临诸多问题。相关法律的滞后是一方面,如何定位又是一方面。希望通过这样一起有代表性的个案,方方面面能够坐下来讲讲道理,许专车一个未来。

    

    http://ccwb.yunnan.cn/html/2016-06/07/node_35.htm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