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受礼金入罪,法律要跑在腐败的前面
(2014-09-28 20:55:48)记者日前在北京举办的2014年大成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高峰论坛上获悉,刑法修正案(九)拟定新罪名“收受礼金罪”,以解决向官员进行情感投资的定罪问题。在该论坛上,与会者就目前贿赂案件的形式、认定等方面进行分析,并提出多项亟待出台司法解释进行规定的问题。(《京华时报》9月28日)
所谓“收受礼金罪”,按北京大学法学院刑法教授陈兴良的解释,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无论是否利用职务之便、无论是否为他人谋取了利益,都可以认定为此罪。当然相比受贿罪,收受礼金罪在量刑比受贿罪轻。如果“收受礼金罪”能够顺利写入《刑法》,一方面填补了法律的空白地带,另一方面对反腐败也是一个极大的利好。
按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受贿罪必须以“为他人谋利利益”为要件,这就意味着官员收受他人礼金不构成犯罪,最多只受到党纪、政纪的处分。法理而言,这条规定并无问题,但落实到实践中,却因为低估了人性的复杂和腐败形式的多样,而日益显出局限性和滞后性。
收钱办事固然好办,但问题是现在很多官员收钱并不办事,送礼金者也不会有明确的要求,只为进行感情投资,以期在日后某个特定时间获得丰厚的回报。从严格意义上说这当然也算是受贿,但由于收受礼金与办事之间在时间上缺乏连续性,取证上难度太大,因而这种腐败极具隐蔽性和欺骗性。不容忽视的还有一种更为突出更为普遍的现象是,在逢年过节或者婚丧嫁娶的时候,下级给上级送礼送金在不少地方已经成为一种潜规则,很多时候确实没有明确的指向,甚至只是出于“别人都送,不送不行”或者破财免灾,“领导别为难自己”的畸形心理。
腐败是个技术活,腐败分子总是会调动所有的聪明才智,穷尽一切可能去发现和抓住法律的漏洞,降低腐败成本。而法律一旦存在漏洞,便会被越撑越大,进而被无限复制。官场地送礼歪风的盛行,官员与商人之间勾肩搭背,与其说是不良风气,莫如说是在公然地挑衅法律。其实从某种意义上说,腐败分子不是不懂法律,而恰恰是比谁研究得都要透彻,他们知道法律的弱点在哪,知道哪里是法律的灰色地带,所以才能腐败起来有恃无恐。
只有跑在腐败的前面,法律才能从根本上打击和遏制腐败现象。这一方面是因为腐败会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不断地总结经验教训,提升腐败的技术含量,另一方面则是因为法律并不是万能的,因而必须与时俱进,随着腐败形势和形态的变化而随时做出修改和调整。腐败与反腐败,永远是一种“魔高一尺、道高一丈”的关系,固步自封就会被对方淘汰,不可能有高枕无忧的时候。而要跑在腐败的前面,法律就必须要有前瞻性和现实针对性,必须能够弥合业已存在的漏洞和空白。
“收受礼金入罪”正当其时。不能不说,这其实就是一种源头上的反腐思路,切断利益输送的通道,权力腐败事实上也就失去了动力和赖以生存的土壤。
http://news.sina.com.cn/c/2014-09-28/020030925207.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