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不该由纳税人埋单
(2013-11-04 23:09:46)醉酒状态下,广西贵港市平南县刑警胡某在米粉店内枪杀孕妇吴英,并射伤其丈夫蔡世勇。持枪杀人案持续引发关注。记者采访了解到,目前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正在和受害者家属协商赔偿问题。法律专家认为,政府赔偿符合法律规定,但是并不能免除醉酒警察个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赔付受害方时,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根据单位过错和个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严格履行签约程序,给受害者家属一个清楚、公道的交代,也避免被指“滥用纳税人钱”。(《今日早报》11月4日)
毫无征兆的情况下,警察开枪杀人,造成一尸两命……发生于10月28日晚的这起刑警酒后枪杀孕妇案,至今想来仍令人心悸不已。据悉,血案发生的大鹏镇治安一向不错。枪击案发生后,大家的心理发生了些许变化,镇上多名居民反应,“现在出门走在路上,都没有安全感。”完全可以理解这种感受。警察的天职就是保护民众的生命财产,假如警察成为杀人凶手,谁还有安全感可言?
行凶者必将为自己的暴行付出沉重的法律代价。当务之急,是尽快启动国家赔偿机制,以告慰死者,安抚其家属,使他们尽快从悲剧的阴影中走出来。目前,当地政府提出70多万元的赔偿金,包括死者赔偿金、孩子抚养费等。对于这一赔偿方案,舆论的争议有两点。
一是赔偿标准的问题。按照新的《国家赔偿条例》,造成公民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生活费给至十八周岁止。而正如死者家属所说,“两个孩子太小,老人也得赡养,死者也需要一个体面的墓地,而我小舅子伤到锁骨,以后会不会有影响都不好说。”这样算下去,无论是死者家属还是网友,都普遍认为70多万元的赔偿额明显偏低,不足以实现赔偿功能,并且完全以现金一次性支付,也未考虑物价上涨等因素,缺乏合理性。
二是谁来赔偿的问题。《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从法律角度而言,“国家”只是一个虚拟主体,“国家赔偿乃是一种道义责任,决不意味着由政府财政支出。赔偿作为一种经济制裁手段,必须体对相应的惩罚性,理当由犯有过错的具体人员和组织来承担不利后果。然而在现实中,国家赔偿之后,追偿机制往往不了了之,国家赔偿成了名副其实的“纳税人赔偿”。正因为如此,公众才会发出“滥用纳税人钱”的担虑。
本案而言,当地政府在提出赔偿方案的同时,应立即启动追偿机制。首先是向个人追偿。本案中,犯罪嫌疑人胡某身为国家公职人员,在工作期间酗酒,且于非执行任务时开枪杀害无辜民众,完全是个人行为而非职务行为,且知法犯法,性质极其恶劣,理应承担首要责任。尽管目前胡某已被刑拘,但刑事责任不能免除其民生责任。具体的追偿流程是,在保障其家庭基本生活的前提下,追缴其个人所有财产,以赔偿受害者。
更为重要的是,一方面胡某个人财产显然不足以弥补高额的赔偿金,另一方面,胡某所任职的广西平南县公安局同样负有不可推卸的管理责任,包括行政法律范畴的行政责任,也有民法范畴的过错责任,因此同样也是必须履行赔偿义务的主体。需要明确的一点是,公安机关虽然是政府全额拨款部门,但赔偿则不应与政府拨款混同,其来源只能是在保证正常办公经费的前提下,尽可能地削减不必要的行政开支。以此才能体现“谁犯错谁埋单”,回归赔偿的本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