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立法不该给权力寻租留下空间
(2013-07-01 21:22:06)成立8年的中华环保联合会,被推到了舆论的风口浪尖。根据目前正在审议的环保法修正案草案规定,环境公益诉讼主体将只限定为中华环保联合会一家。这在业界引发激烈的争议,甚至有专家称“这是一种严重的倒退”。(《每日经济新闻》7月1日)
用“这是一种严重的倒退”来评价环保法修正案关于环境公益诉讼主体的规定,这是一种非常中肯的评价。资料显示,中华环保联合会并非纯粹的公益组织,其运作采取企业、个人两种会员方式。企业会员分会员单位、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副主任委员单位、主任委员单位5个级别,根据级别不同,每届分别缴纳1万~30万不等的费用。而在这些企业会员中,很多都是曾被曝光的“污染大户”。
一边拿着“污染大户”的会费,吃人嘴短拿人手短,自然要为企业的利益出谋划策,一边又摇身一变成为法律唯一认可的公益诉讼主体,代表受害民众,站到污染企业的对立面,这类似金庸小说中“左可手互搏”的高难度技艺,违背现代社会最基本的利益回避原则。这种身份上的双重性,一方面使中华环保联合会的公信力荡然无存,另一方面也为权力寻租埋下了极大的隐患。
针对质疑,中华环保联合会副主席兼秘书长曾晓东表示,中华环保联合会没有向任何领导进行过
首先是身份上的独立性,而保证身份独立性的前提,必须要与环境公益诉讼的各方主体做利益上的切割。在这一点上,中华环保联合会显然存在着致命伤。相关信息表明,中华环保联合会既不像其名称所显示的那么高端,也没有其负责人所表述的那么“纯洁”。过去几年,中华环保联合会也做了一些公益诉讼,但诉讼对象主要是一些地方的小企业,没有涉及到一家其会员企业。这种只打外人不打“自家人”的现象,显然与会员单位缴纳的不菲的会员费有着直接的关系。而分析其经费来源,会费也占了很大的比例。
事实上,公众很难分清,究竟是中华环保联合会以环境公益诉讼为名要胁了污染企业,还是企业以缴纳会费为诱饵实际控制了中华环保联合会,或许两者兼而有之。但无论是哪一种,中华环保联合会都有可能成为另一个“牙防组”,公共利益成了腐败贪婪的牺牲品。
如果中华环保联合会被法律确立为唯一的环境公益诉讼主体,那么其社会危害性不可估量。一是针对其本身而言,会加速其堕落甚至灭亡。目前该联合会收费还算是“明码标价”,虽有敛财之嫌但毕竟按“章程”办事,而一旦其掌握了起诉企业的选择权之后,必然会成为污染企业竞相“收买”的对象。可以说,在企业的金元公关下,像中华环保联合会这样靠外界资助的社会组织,根本没有抵抗的能力。这不是一个道德问题而是一个制度问题。二是对企业而言,中华环保联合会有可能成为一个“避风港”,会有更多的企业用这种花钱免灾的低成本方式来逃避其污染环境的法律责任。这将导致一种极端的情况发生:真正的污染相安无事,反而是那些守法的企业自以为“身正不怕影子斜”而遭到打击复杂,被推上被告席。对于环境保护来说,这是最坏的一种结果。
环保立法不应该给权力寻租留下空间。避免这一最坏结果的发生,可行办法就是放开环境公益诉讼主体的资格限制。无论是从法律上说还是利益相关性上说,任何一个公民或者民间组织都应该有资格对污染企业提起公益诉讼。诉讼主体的多元化,既有利于加强对环境污染的社会监督,也能有效分散权力,降低权力寻租的可能性。在这个问题上,法律根本没必要管得过细、伸手过长。
http://news.xinhuanet.com/yzyd/local/20130701/c_116348208.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