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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失守比人性冷漠更无耻

(2012-09-05 22: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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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近日,有网友发帖称:8月29日,他和另外4名朋友在洛阳凌波沙滩浴场游泳,玩得尽兴时突然听到两名女孩喊救命,他们奋不顾身去拉已经陷入深水区的女孩,经过大家接力抢救,两名女孩安全获救上岸。不幸的是,参与救援的24岁小伙子刘文波因陷入深水区溺亡,而两名被救女孩却悄悄离开了现场。(《大河报》9月5日)
    救人者溺亡,而被救者却选择了转身离去,这种让英雄流血又流泪的事情,尽管我们不是第一次遇到,但每一次发生,都让人感到出离的愤怒。道德严重滑坡,见义勇为者越来越少,人性的冷漠何尝不是帮凶?
    然而这还不是这起悲剧的全部,更悲情更让人无语凝噎的事情发生在后面:刘文波救人溺亡后,他的朋友四处寻找两名被救女孩出面作证,以申请见义勇为,然而河南省见义勇为基金会洛阳分会秘书长袁主任表示,即使两名女孩出面作证,刘文波下河救人的行为也不属于洛阳市的见义勇为条例的适用范围。因为《洛阳市保护和奖励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第二条强调,见义勇为必须以“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他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受到‘不法侵害’”为要件。
    这是何其荒谬而无知的规定啊。按照我国绝大多数地区的规定,只要满足了实施了救人行为、具有不顾个人安危的情节,以及以保护他人人身安全为目的等三个要件,就可以认定为见义勇为。事实上,仅以常识来判断,如何有人以生命为代价下河救人都不算是见义勇为,那么什么才算是见义勇为?袁主任说,他们目前只按照这个《条例》开展工作,问题是,洛阳的规定将见义勇为严格限定在“维护社会治安”的范围内,本就是一个“恶法”,如此教条地执行恶法,何尝不是正义的一种伤害?
    被救者的悄然离去,固然让人心寒齿冷,但相比之下,制度的无良和失守才更无耻。人性是复杂而多变的,有着各种各样的利益的考量。譬如两名女孩的离开,未必就一定是残忍,也可能是因为惊慌失措,也可能是因为其它原因,对此,我们可以从道义上进行谴责,但未必完全不能理解,事实上,我们无法苛求人性的尽善尽美。然而制度是刚性的,成熟的,尽管制度也不可能完美无缺,但因为代表着社会公义,从伦理上说,它最起码应该在普适性的道德标准之上,至少不能与常识和人性相悖。按洛阳的规定,下河救人都不能算是见义勇为,这不无耻吗?
    还应看到,个体的行为只能代表个体,不具有普遍性和复制性,两名女孩的离去对道德当然会有伤害,但这种伤害是非常有限,人们不会因为这种个体行为而得出不能救人的结论,也没有人会去模仿这种不义的行为。而法律和制度对社会和民众具有规范和指导的意义,是一个社会得以正常运行的底线,这个底线一旦失守,或者法律和制度本身就是违背良知和正义,那么人们必然失去对制度对规则的信仰,生活会因此而陷入无序状态,与此同时,还将抑制一个社会善的一面,诱发恶的一面。对于道德滑坡,人们往往是谴责个体,从人性的角度来分析,但事实上,制度的失守才是真正的道德灾难。
    倡导和鼓励民众见义勇为,关键是给予他们道义和物质上的保障和救济,而最有力的救济就是政府的制度性救济。拯救道德和善心,不妨就从清理和修改那些不道德的制度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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