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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特权不除,吃空饷难止

(2012-07-31 21:4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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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政府被曝于2009年时以政府公文形式,要求各机关事业单位对缓刑期满人员进行安置入编,其中部分人员存在吃空饷现象。知名爆料人、网友周筱赟称,61刑满后重新安排工作,进机关入事业编制。据我后来获得的部分名单,这些人多为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全是因受贿罪判刑。当地政府回应称,此举有政策依据。(《山东商报》731

 

待遇照享,工资白拿,到达退休年龄的判刑领导则安排退休,没到年龄的可以提前退休判刑期间竟然算连续工龄……这很容易让人产生一种错觉,官员贪污受贿究竟是好事还是坏事?有网友戏言,这哪像是缓刑期满的腐败分子,分明是载誉归来的奥运健儿嘛。犯了罪都可以这么惬意,难怪大学毕业生都挤破头地去考公务员。虽然有些夸张的成分,但也恰如其分地道出围观者看到此新闻时莫名惊诧的真实感受。

 

更离奇的是,当地政府回应称“此举有政策依据”。其依据是,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政府办公室下发的一份文件,文件要求对20041111日前该县机关事业单位61名机关事业单位被判处缓刑期满后未安置的人员进行重新安置。之所以选择“20041111日前”这个时间节点,则是因为20041111日江苏省人事厅曾专门下发苏人通[2004]237,该文明确规定:凡国家公务员(含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其职务应自然撤销,并予以辞退。听上去很复杂,说起来其实很简单:阜宁县政府打了一个政策“擦边球”,从而为这61名缓刑满的官员开辟了一条吃空饷以及安享晚年的“星光大道”。

 

但是显而易见,这个所谓的“政策依据”其实非常的荒唐。61名缓刑期满后被重新安排进入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多为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而按照《公务员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均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从法理角度而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是担任公务员的一条底线,任何人一旦触碰到这条底线,当然毫无疑问地就该被清除出公务员队伍。阜宁县政府的做法,轻者而言是对法律的无知无畏,重者而言无异于是拿地方上的红头文件对抗国家法律。

 

对于缓刑期满的人员当然也无须歧视,无论曾经是官员还是普遍民众,只要他们有改过自新的意愿,政府和社会就该给予他们重新做人的机会。但无论如何,政府都不能随随便便地拿公务员或者事业单位编制作为“安慰品”。公务员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某种程度上代表着政府的形象,因此公务员的选拔和选用是一件极为严肃的事情,理所当然要有更为苛刻的标准,这不仅是为纯洁公务员队伍,也是政府公信力的保证。许多国家都有“廉政金”制度,只要公职人员遵纪守法,就能拿到高额的退休金,反之,一旦有犯罪纪录,则一票否决,一分钱都拿不到。这个我们所俗人称的“高薪养廉”制度,事实上已经被许多国家证明对于抑制权力腐败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反观阜宁县的做法,则正好与此背道而驰,这种对腐败分子过度“人性化”的政策,无疑是极大地降低了腐败风险,这对于目前日趋严峻的反腐形势显然不是一个福音。

 

缓刑期满的腐败官员之所以还能够享受公务员和事业单位编制,说到底还是源于一种特权意识。上世纪90年代初,全国范围内国企员工大规模下岗,数百万人只能自谋出路,而如今,政府机构臃肿,人员老化,也到了要精兵减政的时候,但是因为所谓的“改革成本”,公务员吃空饷竟成了一种普遍现象。更让人无法理解的是,权力阶层的这种特权,不仅表于其在位时,甚至延伸到了违法犯罪之后。资料显示,官员获减刑的比例高达70%,远远高于平均值。种种迹象都表明,官员特权不除,诸如缓刑期满的官员吃空饷的怪现象就难以阻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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