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吴龙贵
吴龙贵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0
  • 博客访问:28,229
  • 关注人气:3,217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医保立法不能与民争利

(2012-06-09 23:44:30)
标签:

杂谈

    作为深圳市社保局的新闻发言人,黄险峰在过去的一个月时间里,黄险峰经历了一场不曾预料到的风波。事情的起因,源于人们对《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修订稿)》中一些新规定的质疑。“累计缴费年限满25年”、“医保缴费中断超过3个月,连续缴费清零”等新规定,让这部还处于征集意见期间的《办法》,曝光于全体深圳市民的关注之下。(南方网6月8日)
    深圳是一座移民城市,常住人口中以外来务工人员居多,这部分群体的流动性非常大。以此观之,“累计缴费年限满25年”才能享受医保,无疑是个极高的门槛,事实上就等于将相当一部分外来人员绝之于医保的大门外。而如果说“累计缴费年限满25年”只是制度设计上过于苛刻的话,那么“医保缴费中断超过3个月,连续缴费清”则可以说是一种无情。正如深圳打工者申正国所质疑的,“像我们这些打工的会经常换工作,谁能保证25年的时间能够连续缴费,中断三个月就清零,那我们之前交的全都没用了?”这显然是一种制度性的不公平。
    医保作为一种福利政策,其立法的出发点应体现出最大的制度善意,满足民众尤其是中低收入群体的实际需求。说到底,医保是一项公益性事业,是国家回馈、让利于民的一种制度安排。但由于国家层面在医疗保险立法上的缺位,各地政府出台的医保立法标准不一,不仅没有体现了让利于民的特质,反而呈现出一种与民争利的趋利倾向。
    以《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修订稿)》为例,它以部门立法的形式出现,不需要经过市人大会议的审议。这种立法形式会让《办法》成为社保局的部门法,而《办法》中多达19处“另行规定”更是给了主管部门巨大的政策操作空间。诸如“累计缴费年限满25年”、“医保缴费中断超过3个月,连续缴费清零”等引起巨大争议的新规定,何尝不是“立法部门化,部门利益化”的一种体现?设置如此高的门槛,一方面如深圳大学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研究所所长翟玉娟所说,“是将政府应该承担的负担转嫁给参保人”,另一方面,政府甚至有可能因此而截留相当庞大的一笔资金。
    不容忽视的还在于,提高外来务工人员的福利保障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然而与此前的医保制度相比,《办法》对外来务工人员的保障实际上在大幅度的倒退。而医保政策在与户籍制度结合时,也将成为制约外来务工人员融入深圳的一大障碍。不能不说,相关部门在医保立法过程中,其实还夹带着“私货”。也难怪,《办法》甫一出台,公示的网站即被挤爆,已有超过2万条意见,通过电话、邮件等方式汇总到法制办。
    2010年,深圳市社保基金累计结余1198.95亿元。深圳市社保局新闻发言人黄险峰透露,“按照目前的费率,10年内不调整,深圳市医疗保险基金也不会出现任何收支问题。”但他同时亦指出,深圳外来务工人员多、年轻人员多等特殊优势,将随着人口红利的消逝而逐渐淡去,深圳也必须考虑基金收支平衡问题。在他看来,提高缴费年限是迟早的事。这个解释显然无法服众。医保固然必须考虑医保体系的可持续性问题,但前提是公众有能力享受医保,如果门槛太高、条件太苛刻,超出了一般的承受力,导致公众只能选择弃保,谈什么可持续性?而诸如人口红利消逝本身就是一个假设性的问题,就算真的发生,很显然也是政府应当承担的风险,譬如增加财政投入,让普通民众来承担,显然是一种责任转嫁。
    医保立法不能与民争利是一条底线原则,也是国家出台医保政策的题中应有之义。为此,一方面立法过程应当最大限度的公开透明,以接受民众的监督和质询,另一方面,应广泛听取民意,吸纳民智,确保立法的民主化。超过2万多条的意见,对立法部门而言,既是鞭策,也是启发。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