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兴的潘先生近日向媒体“喊冤”:5月25日上午9点多,他送表外甥女婿小陈从泰兴到南京禄口机场搭乘飞机,抵达机场时小陈为了答谢表舅,在车上放了过路费和油钱共计650元,这一幕正好被“抓黑车”的南京市交通运输局客运交通运输处的稽查人员捕捉到,潘先生被处以8000元的罚款。(《扬子晚报》5月7日)
对于这一处罚,潘先生觉得十分委屈,“本是人之常情,为什么会被当成黑车呢?”而交通运输处则回应:潘先生无营运资质,双方有收费事实,此次执法于法有据,程序合法。潘先生不具备公共客运资质,并且也确实收了其外甥女婿650元钱,从字面来理解,交管部门对潘先生处以8000元罚款似乎并无不妥。
但我们还知道,有一句话叫“法律不外乎人情”,就是法律一般不会超出人类社会的情感之外,即法律富含人性化,基本符合社会的伦理道德,人的思想感情。潘先生搭载其外甥女婿小陈,只因他当天特地请假并起早送自己去机场,一路付了不少过路费,之前又多次借他的车出游,没给过油钱,就借这个当口,一并把这次的过路费,和以往的油钱都算了个数,给了他。可以说这最后被认定为“涉及金钱交易”的650元钱是再正常不过的人情往来,潘先生因此而被认定为开黑车罚款8千,无疑是个天大的冤枉,与其说这是违规行为的处罚,不如说这是对亲情的一种否定。
问题出在交管部门对执法依据的认定上。是否“以营利为目的”是非法营运关键因素。司机与乘客之间有收费事实,却未必就是一种金钱交易,更不能判断为营利行为,正如律师所说,还须综合考量司机之前有无前科,乘客付费时司机的态度等。而在司法实务中,亲戚之间的交往一般都认定为情谊行为。更重要的是,“以营利为目的”是一个相当模糊的概念,很难与拼车中乘客互摊油费、亲友间的相互帮助等行为清晰地界定出来。因此,执法部门应当遵循“疑罪从无”的原则,对“以营利为目的”做最小化的解释。但是恰恰相反,在这起事件中,执法部门对此做了扩大化甚至扩充式的解释,其处罚也就无法让人信服。
此类事件通常都被认为是“情与法”之间的冲突,即行为本身违法,但情感上可以理解。譬如出租车为送危急病人闯红灯。但这件事的不同之处在于,它不仅从情感上可以理解,在法律上也是站得脚的,只不过因为执法部门对法律的任意解释而遭到了处罚。由此,对这起事件真正应该反思的是,一是相关处罚规定和依据太过宽泛,是否有进一步细化的必要,二是这背后有没有“执罚经济”的利益冲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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