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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除社会歧视从改变某些习惯开始

(2012-03-20 21: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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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中国《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规定,女性公务员体检须检查淋病、梅毒等性病,并搜集体检者的月经史。部分体检者对此表示不满,认为隐私被侵犯,质疑检查意义。北京一家公益机构致信政府,建议取消该项检查,称检查性病损害女性人格尊严,造成间接歧视。 (《京华时报》320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2005120日正式颁布实施之前,全国各地对公务员录取的体检标准并不相同,有的还十分怪异,如湖南省就曾发生过将乳房不对称的女性拒于公务员门外的事。 试行标准颁布实施后,类似这样的显而易见的歧视性或者侮辱性的规定得到了纠正,但一些带有隐性歧视意味的规定依然存在。

 

由于生理和身体上的不同,女性公务员的体检项目肯定比男性多,但这不能使对女性公务员任意设置过度苛刻的体检项目获得正当性。换句话说,女性公务员的体检项目可以比男性多,但必须多得的有道理和有意义,最起码的底线,任何一个体检项目都必须体现出与其所从事行业的相关性,如交警不能是红绿色盲、飞行员视力要比常人好等。有无性病与一名女性能否胜任公务员之间显然没有必然的联系,其月经史情况如何更是与其职业隔着十万八千里,从这个意义上说,这些体检项目究竟是出于什么样的考虑,着实令人费解。

 

种种歧视性的体检项目,首先涉嫌对女性公务员隐私的侵犯。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医学会副会长吴明江认为,全面细致的检查无疑是出于保护体检者的身体情况能胜任工作,从医学角度来说,不存在深入了解个人隐私的可能,对于公务员体检中女性会被问及初潮、接受外阴检查的内容,这是妇科检查都会问到和涉及的问题”。吴先生显然没有厘清这样一种关系:一般的妇科检查是女性的主动行为,而在《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中作出具体的规定,则是一种强制性的行为,不能一概而论。此外,女性公务员隐私被侵犯,未必非要有主观上的故意,很多时候,个人在不自愿的情况被迫公开隐私,本身就已经形成了伤害。

 

更重要的是,以上种种针对女性公务员的体检项目,进一步加剧和强化了对女性的歧视,与“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和社会文明法则背道而驰。鉴于身体、生理和生育等各种先天性的原因,在社会的各个领域,女性相比男性仍然处于相当弱势的地位,就业市场尤其如此。公务员录用工作作为一种国家行为,对社会具有重要的示范性意义,理当通过一定的政策和制度倾斜,消除性别差异,达到保护和尊重女性的目的,以实现实质意义上的平等。反之,如果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无视男性与女性在生理上的不同,看似尊重事实,实质上等于是默认了男女不平等,让男性与女性站在不同的起跑线,显然,这只能拉大男性与女性的权利落差,固化社会对女性的歧视。

 

针对公务员录用体检中女性所受到的不公平对待, 坊间有很多种解读,其实在我看来,这更多是出于一种习惯:一方面,类似的制度文本,往往都带有某种居高临下的心态,多从技术层面考量,主观认为规定是越多越好越细越好,而较少从权利、尊严和法治等角度去考虑受众的感受与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公务员考试近年来受到狂热追捧,在一岗难求的现实下,女性公务员即使有不满,也不敢去维护自身权益,只能选择默默忍耐,这进一步助长了权力良好的自我感觉,以至习惯成自然,无法认识到不足。譬如尽管女性公务员在体检过程中普遍感到很无奈,但真正付诸于行动的,却是一家公益机构。可见,消除社会歧视还须从改变某些坏习惯开始,这需要自下而上的行动倒逼,更需要自上而下的自觉与自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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