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入刑”如何适用考验审判智慧
(2011-05-16 22:5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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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吴龙贵
上周五,东莞首宗醉驾案开审,开着无牌无证摩托车的席某亮喝了1瓶啤酒上路后不久被查出醉驾。根据《刑法》修正案(八),席某亮的行为属于醉驾入刑板上钉钉,但最近因最高法副院长张军一席话,给席某亮是否被判拘役并处罚金增加了悬念。
5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此规定被普遍解读为“醉驾即犯罪”。然而5月10日,国家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在重庆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称,各法院应慎重稳妥具体追究醉驾者责任,不应仅从文意理解只要达到醉驾标准,就一律构成刑事犯罪。国家最高法对醉驾入刑的最新要求是,醉驾入刑符合《刑法》总则第13条规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定为犯罪。众说纷纭的当口,东莞首宗醉驾案的开审,无疑具有相当的代表性和标志性意义。
在法理层面,“醉驾”该不该一刀切地入刑,仍然存有争议,但从法律意义上说,这个问题事实上已经尘埃落定。最高法有权解释法条的具体适用问题,其对醉驾入刑的最新要求,即属于是一种司法解释,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也就是说,醉驾该不该入刑,视具体情况而定,情节显著轻微,则不认定为犯罪。
或许有不少人会对最高法的这个司法解释有不满情绪,从舆论反馈来看,支持一刀切的占了大多数。但客观而言,这个解释并无不当之处,一者,正如有法律专家所言,这是对法院量刑的善意提醒,毕竟刑法中分则的适用都必须受总则的制约,二者,也有利于迅速形成共识,给予司法审判实践以明确的指导方向,更好地实现法律止纠定纷的功能。
现在最大的问题不在于探讨最高法最新要求的合理性,而在于各地法院在审理醉驾案时如何精准地把握法律精神,毫无疑问,这是对法院审判智慧乃至职业操守的考验。前者而言,《刑法》总则第13条所规定的“情节显著轻微”原则性较强,而现实中发生的醉驾案则情况各异,如何界定“情节显著轻微”,殊为不易。我个人认为,醉驾属于行为犯而不是结果犯,其情节轻重应该着眼于醉驾的社会危害性,而不是是否造成后果。这方面,东莞首宗醉驾案是个值得剖析的案例。席某亮无证驾驶套牌车、在车流量较大地段醉酒驾驶,构成了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应当视为犯罪。这个“难题”的出现,可能会增加司法成本,但从另一个角度说,也是一件好事,有利于促进法官独立审判的能力以及审判技巧。
而就法官的职业操守来说,众所周知,公众之所以反对给“醉驾”开口子,并非不知道“醉驾一律入刑”存在法律瑕疵,而是出于对司法现状的一种担忧以及公平焦虑。在这样一个重人情和讲关系的社会里,这个口子一旦开了,就很容易被一些人尤其是一些权贵阶层钻空子,从而消解了法律的严肃性。显然,这不仅关系到法官个人的自律,也有赖于整个监督体系的完善。值得庆幸的是,“高晓松”案开了一个好头,给公众增添了不少信心。
“醉驾入刑”如何适用的问题一波三折,期间充满了民意与立法、司法机关的互动和相互博弈,这个生动的教材,我以为本身就是一笔财富,是法律进步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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