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过早对“救人担全责”案下道德判断
(2011-01-09 22:3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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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去年1月,杜先生在一次交通意外中,开车将摩托车司机撞伤。他首先想到了要救治伤者,于是开着车将伤者送去医院后,再回到现场接受调查。没想到的是,正是因为这样一个救死扶伤的行动,交警却认定他破坏了现场,应负事故的全责。法院则认为,驾车者抢救伤者行为值得肯定与鼓励,判决担责七成。(《广州日报》1月3日)
http://news.sina.com.cn/s/2011-01-03/030721749944.shtml
此案首先让人想起了南京“彭宇”案。两案相同的要素是,都存在着情与理的交织。“彭宇”案引发了“遇上老太太摔倒该不该扶”的道德困惑,人们同样也担心,假如救死扶伤被认定担负全责成为执法常态,今后再出现类似情况还有没有人会救人?此案也让人联想到“孕妇遭拒签致死”案。规则至上,还是生命至上,冰冷的制度究竟该不该为人性之善破一次例?
很明显,从舆论反馈来看,大多数人站在了积极救人的杜先生一边,而把批评的矛头指向了警方。起初,笔者也是持相同的态度。不过从基本的常识出发,我觉得相关法律法规不可能对这一交通事故中经常出现的情况毫无规定。所以特意查了一下《道路交通安全法》,果然收获不小。该法“交通事故处理”一章第七十条明确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
按照该条规定,法律其实是鼓励救人的,并且有着具体的规定。换言之,杜先生若想不因救人破坏现场而被判担全责,还需满足“迅速报告”和“标明位置”这两个条件。这当然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但至少在目前信息有限的情况下,过早下道德判断对警方是不公平的。
也许有人仍然会质疑,在人命关天的紧急情况下,还要求车辆驾驶人先报告警方和标明位置再去救人,这不强人所难吗?确实,具体的法律规定的科学性可以商榷,但是其一,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如果警方依法做出认定,这是不应该受到道义指责的,其二,在交通事故中为救人行为设置一定的条件,固然显得有些不近人情,但反过来想想,如果法律规定因救人而获得相应的豁免权就一定合理吗?
法律并不是万能的,很多时候法律就是折中的产物,具体到当下语境,法律不可能成为道德的拯救者。一味地将法律和人性对立起来,同样是一种道德焦虑症。某种意义上说,尊重法律,在法律的框架内,将司法的能力性放到最大,或许才是缓解法律与道德之间矛盾的根本出路。譬如在此案中,法院以符合公序良俗为由减轻杜先生的责任,既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又鼓励了救人行为,就堪称一个经典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