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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道”入法,伦理道德的法律重建
今后,如果您不“常回家看看”,很可能会触犯法规,要受法律制裁。
“精神赡养”纳入地方法规,在辽宁省是首次。对于这一创造性的立法内容,相信很多人会有质疑甚至担扰。“常回家看看”无疑属于道德范畴,用法律的手段来规范,首当其冲的便是可操作性的问题。何为经常?谁来约束?对违法者又该如何追究?
这些问题有其合理性,但并不够成实质性的障碍。对于“精神赡养”纳入地方法规,我不仅赞成,而且赞赏。人们常识的一句话是“道德的归道德,法律的归法律”,意思是说,道德和法律是两种不同形式的社会规范,不能混作一团。但这并不表明,两者是完全割裂,甚至是彼此对立的。不要说法律在历史演进过程中,就从来与道德相互影响,就是在现实中,法律也从不缺少道德的影子。所以还有一句话叫“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充分说明了法律与道德之间存在着某种必然的延续性和相关性。
因此,道德入法,并没有法理上的困境,而纯粹是一个立法技术的问题。具体到“精神赡养”,我们需要问的是,这个问题是已经严重和迫切到,仅靠道德规劝不足以约束,而必须上升为法律层面?从立法成本的角度看,入法是不是比不入法的社会效益更大?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么,“精神赡养”入法就是无可指摘的。
从现实情况看,“精神赡养”入法显然有其紧迫性和必要性。近年来,老年人的精神赡养问题一再以悲剧的形式的出现在公众面前,“老人孤死家中多日无人知”,“花钱请子女回家”之类的事情不时冲击人们的情感底线。但一方面是公众的同情和叹息,媒体的呼吁,另一方面却是这一现象并无改观的迹象,甚至愈演愈烈。可见,在道德极其乏力的前提下,法律必须承担起对这一社会问题的关照,因为法律本身就是对社会关系的调整。
法律不外乎人情,这一点在家庭和社会性立法方面表现得尤为明显。因为对于特殊的社会群体和社会关系而言,法律和道德的界限相对比较模糊,因而要更多考虑人情、伦理。最明显的一个例子是性骚扰,很长时间以来,人们都认为在性骚扰是道德问题而无计可施,但现在尽管还有争议,人们已经基本达成共识,应当对此进行立法规范。法律不是一层不变,它必然随着时代和社会环境的变化。道德问题一旦入法,就表明它是个法律问题,相关法律规定就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至于许多人担心的操作性问题,我想应该这样看:“精神赡养”入法,本身就表明了社会演进过程中,法律所持的一种普世态度,它最大的意义不在约束和制裁,而在伦理道德的重建。如果这几十个字的规定,能把这个问题提到让人重视的地步,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为人子女者的行为,那么它的立法效果就已经得到体现。
新闻链接:http://news.sina.com.cn/c/2008-06-04/073215679903.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