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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通过合法理性的渠道反映意见”?

(2008-01-23 20:47:03)
标签:

杂谈

分类: 时评
  

什么是“通过合法理性的渠道反映意见”?

 

12日下午在上海人民广场散步反对磁悬浮之后,13日下午2时,又有部分磁悬浮沿线业主在南京路步行街购物以表示反对磁悬浮。13日,上海市政府新闻发言人表态,磁悬浮方案正处于听取沿线居民建议和意见的阶段,已在相关小区设置了意见征集点,希望沿线居民通过合法理性的渠道反映意见。(《南方都市报》114日)

 

种种迹象表明,上海市民反对磁悬浮似乎就是异地版的“PX”项目。譬如市民通过“散步”、“购物”等方式表达民意,政府积极主动地公示信息,对民意表达尊重,当然还有媒体的及时介入,公众的广泛关注,等等。

 

但同中有异,上海磁悬浮之争与厦门“PX”事件相比,仍然有着某种微妙的差别,这也决定了无论是项目的进程还是结果,都还充满了变数。值得关注的一个问题是:上海市政府新闻发言人提出了希望沿线居民“通过合法理性的渠道反映问题”——何为“通过合法理性的渠道反映问题”?这很耐人寻味。

 

PX项目事件中,厦门市民的冷静、克制受到一致赞誉,事后也被认为是能够取得成功的关键。至少从目前来看,上海市民的所为并非超过厦门市民的限度,那么新闻发言人所说的“通过合法理性的渠道反映意见”,是未雨绸缪,还是有所指?

 

问题可能出在对“合法理性”的不同理解上。据悉,上海市规划、环保部门已在相关街道()和住宅小区设置了多个意见征集点,并在网上开设专门邮箱,希望沿线居民通过上述渠道反映建议和意见。而现实是,居民显然更乐于通过已被事实证明有效的“散步”“购物”等方式发出声音。也就是说,政府希望把事情维持在自己能够控制的范围内,影响越小越好;而居民们则希望更加积极主动些,影响越大越好。分歧由此而生。

 

政府和居民都非常清楚,沟通对话是取得双赢结局的唯一途径。但在没有厘清何为“合法理性”的前提下,双方显然难以达成共识。在我看来,“通过合法理性的渠道反映意见”,其核心就是更开放,更透明,更民主,只要在合法的范围内,无论采取什么样的方式和渠道,只要有利于达到这样的目的,就应该被认为是“合法理性”的。以此观之,和厦门市民一样,上海市民的作法是无可指摘的,倒是政府部门的一些作法有悖于意见表达的宗旨。

 

应该看到,在公共事件上,民众与政府是博弈的双方,如果民众的意见表达只能通过政府规定的渠道来实现,难以保证博弈的公平性,正所谓“任何人都不能充当自己案件的法官”。事实上,之前上海市政府的两次公示都刊在人们所不熟悉的网站,以及线路变更之后公示却未能及时变更,就已遭到市民的质疑。

 

厦门“PX项目”事件之后,一位官员说,“市民在成长,政府也在成长”。显然,经此一事,人们对上海磁悬浮之争又多了一份期待和关注。

 

新闻链接:http://news.sina.com.cn/c/2008-01-14/02411473420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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