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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法犯法为何不罪加一等?

(2007-11-14 19:0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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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事评论

分类: 时评
 

知法犯法为何不罪加一等?

 

记者从黑龙江省委政法委了解到,黑龙江省将集中开展警用车辆整顿行动,规范警用车使用,维护政法队伍的形象。黑龙江省警用车辆使用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警用车牌照外流、随意动用警车办私事、警车交通违章等问题依然存在。据统计,今年6月至10月,哈尔滨市区的电子监控设备发现警用车辆闯红灯高达5900余次。(《新闻晨报》11月14日)

 

警车使用混乱的情况,并非只在个别地方存在。区别是,其它地方没有像黑龙江这样敢于自曝其丑,并积极采取措施加以监管和整顿。“警车五个月闯红灯高达5900次”,看到这样让人瞠目的数据,我不禁想到曾在同一地点遭到数万次罚款的安徽农民杜宝良,何以交警部门对普通人的处罚向来是如此的不遗余力,而自己人却知法犯法?

 

按理来说,警务人员比常人更通晓交通法规,更知道违反交通法规所带来的伤害性,也更有理由严格守法,因而一旦违反,就应当受到比普通人更为严厉的处罚。然而事实却恰恰相反,通常情况下,警车违规不仅不会受到任何处罚,反而可以轻松地逍遥法外,以至于此风愈演愈烈,渐呈一种公众见怪不怪的常态——警车,成了名副其实的特权车。

 

知法犯法,为何没有罪加一等?原因很简单,使用警车的人,原本就属于执法部门,“任何人都不能充当自己案件的法官”,自己人怎么可能对自己人下罚单?一方面,通过人情关系,内部协调,违规的警务人员都可以轻松地游离于法律法规之外,这是制度缺陷所致,而另一方面,处罚自己人,也会使交警部门感到脸上无关,有损部门形象,内心缺乏必要的压力和动力。

 

警车成特权车的事实,所带来的危害,不仅仅是对个人,对部门会产生影响,更重要的是,会消弱甚至丧失公众对公权力的信任和敬畏。警车代表的警权,是一种公权力,而公权力的存在,本身又是为了更加管理和服务于公众,因此必须有一定的权威性,能对公众产生积极的示范意义。倘若公权力本身行为不正,连最起码的规则都不能很好地遵守,怎么能对公众有说服力?公众虽不至于效仿,但肯定会发出质疑,一旦公权力遭遇信任危机,其行使和运作的效率和效益肯定都会大打折扣,最终伤及到公共利益,譬如交警的执法难度会加大,交通秩序会更混乱。

 

黑龙江省政法部门主动出击,对警车使用进行整顿管理,这是令人欣慰的举动。但仅仅有部门内的自查自纠是不够的,还必须有外来力量的监督。譬如媒体的及时曝光,公众能享有充分的知情权,从而让违规的警车无所遁形。当然,前提是,要有一个宽松的舆论环境,以及信息的公开和透明。

 

新闻链接:http://news.sina.com.cn/c/2007-11-14/01571429926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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