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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政府道歉”抱以谨慎乐观
9月14日,深圳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深圳市政府部门责任检讨及失职道歉暂行办法》。《办法》明确规定“政府部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严重社会影响的,应当向公众道歉”。负责起草该《办法》的深圳市监察局有关人士认为,这一制度“是建设责任政府的重要内容,是对行政责任体系的完善”。(《人民日报》9月17日)
政府部门为其失职、渎职行为公开向市民道歉,是政治文明的体现。按照现代政府的权力属性,政府部门作为公权力机构,享有一定管理社会的权利,也必然要承担相应的责任,道歉可视之为一种最基本的责任形式。不难发现,“政府道歉”已经被许多地方政府和部门所采用,但像深圳市这样以相对稳定的制度形式确立下来,还是第一次,对此笔者抱以谨慎乐观的态度。
很显然,同任何一项制度一样,“政府道歉”也存在一个致命弱点:做到并不难,但做好却不容易。通观以往政府部门道歉的实例,公众似乎并不没有给予太高的评价,“作秀”、“毫无诚意”成为大多数的本能反应。分析个中原因,显然是出在政府部门身上,而不能归咎于公众太苛刻。
怎样保证政府部门的把“歉”道好,道得让公众满意?笔者以为这是个系统工程,需要制度本身的科学、严谨,以及相关配套机制的完善。
首先是程序的科学性。政府部门应该认识到,道歉是一种必须承担的责任形式,而不是迫于压力之下的千般无奈之举,更不是缓解矛盾淡化问题的“救济通道”,因此,不能随随便便地敷衍了事,为道歉而道歉。具体而言,一是时间上要尽早,不能等到媒体曝光了,纸包不住火了,才慢吞吞地出来道歉,而应该在发生失职渎职行为之后就及时做出;二是姿态上要主动,不能因为上级部门施压社会影响强烈,事态无法收拾了才道歉,否则就不道歉;最后是主体要明确,既不能由一把手包揽,也不能随意地找个不相关的副职来顶替,该谁谁。
其次是信息的透明化。既然是道歉,就应该让公众清楚,究竟是什么事,出于什么样的原因而道歉,以及失职渎职的程度,相关公务人员的责任归属等等,所有的这些信息都应该公之于众,而不能像官样文章一样,泛泛而谈,大而化之,让公众摸不着头脑。唯有让公众知晓事情的来龙去脉,才符合道歉的本意,才能体现道歉的应有价值。否则,更“深刻”的道歉在公众眼里恐怕也显得诚意不足。
最后是配套机制的完善。“为什么而道歉”是比“是不是要道歉”更重要的问题。从本质来说,道歉是为了改进工作上的不足。因此,道歉决不是终结,在政府部门作出道歉的同时,相关机制也应立即启动起来,除了人所共知的责任追究之外,对制度的查漏被缺等也必不可少。如果只关注于“道歉”本身,而忽视了这些后续工作,那么“道歉”最终流于形式甚至成为逃避责任的借口是迟早的事。
新闻链接:http://news.sina.com.cn/c/2007-09-17/033513904852.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