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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的成本不应由弱者承担

(2007-06-08 18:12:07)
 城市管理的成本不应由弱者承担
 
温州鹿城区最近推出了针对所谓“高危人群”的“两查一管”制度,而划分是否为“高危人群”的标准则是有无前科。不少外地居住者对此举表示不满,认为没有给人改正自新机会,有失公允;当地则表示是不得已为之。(据《南都周刊》)

       和许多经济发达城市一样,温州这座沿海城市的人口结构复杂多样,最大的特色就是外来人口众多。在温州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鹿城区,流动人口达到81万。这些人来自全国各地,或许因为职业,或许为了生活得更好,来到温州这座城市,他们中间的许多人甚至是把这里当作了自己的第二故乡。

然而他们的美好愿望和对这个城市所付诸的热情,没有得到城市应有的善意回应。外来人口因“有前科”而一律遭驱赶,在建设和谐社会的宏大背景下,不能不说这是一个相当阴冷的政策。对他们而言,温州这个“熟悉的陌生城市”似乎是不相信眼泪的。他们自己没有选择的权利,甚至没有为自己申辩一句的资格,因为这一政策是以“管理城市”的名义做出的,背后有强大的公权力的支持。而他们只是一个个弱者。

       这一政策,源于目前正实行的针对“高危人群”的“两查一管”制度。客观地说,城市管理者对来人口尤其是有前科劣迹的人员加强管理,并辅之以一些有针对性的措施,以维护城市治安确有必要,也是一个城市管理者的应有之责。但是很显然,我们无法绕开的问题是:城市管理的底线在哪里?是不择手段地以牺牲公平正义为代价谋求所谓的“行政效率”,还是通过合理的制度安排以达到社会整体利益的最大化?是审慎地在法律框架内恪守程序和实质双重正义,还是不管不顾地将行政强权“进行到底”?城市管理的成本应该是由政府来承担,还是无情地推给那些没有话语权的“沉默的大多数”?

       稍具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以“有前科”为名对那些外来人口进行强制性的驱逐,严重违背了“不得有罪推定”的法律原则。一个人曾经犯了罪,并且已经为其过错承担了法律责任,那么他现在就和你我一样是合法公民,受到法律的保护。他有权居住在自己国家的任何一个城市,谁也无权干涉,遑论驱逐?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温州的举动,不仅仅是那些外来人员的一种权利戕害,更是对法律的一种集体漠视甚至践踏。事实上,有关部门并不是不知道这一点,在温州公安系统的相关文件中,“驱赶”二字后面专门有文字标注:“通过房东、业主劝离驱赶,驱赶要注意工作艺术。”——一项公共政策竟然会以如此诡异的方式来实施,恐怕没有比这更加“工作艺术”的了。稍有良知的人也应该清楚,这一举动缺乏最起码的人性关怀。这些在温州的外来人员一旦被驱逐,他们的事业、经济乃至整个家庭将会遭遇多么可怕的灾难性后果。

       按照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阿马蒂亚·森的理论,只有当关怀弱势者成为独立的、主流的价值诉求,所有理想的政策构想才能变成现实。同样道理,城市的管理者们应该清楚,解决城市治安等社会问题,不应把准星对着城市的最弱势者,而应从自身寻求更佳的途径。况且,强硬地将外来人员“驱逐出境”,除了会将他们推入苦痛的边缘,对于城市的稳定和发展也是极为不利的。
 
新闻链接:http://news.sohu.com/20070605/n25040236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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