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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违法行为何止“踢水果摊”?
“凡是在城市管理执法过程中,如果出现执法人员通过踢水果摊的方式来行使执法权力,毫无疑问是违法的,可以向有关政府法制办进行申诉。”日前,河南省人民政府印发了《河南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第一次对该省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和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了规范,丰富了执法监督的内容。(《现代快报》2月7日)
这项在有关部门看来“丰富了执法监督”的规定,将会遭到网友的嘲笑,几乎是可以肯定的事。道理显而易见,在城市管理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的违法行为何止是“踢水果摊”?仅仅对这一种行为作出如此准确的规定,就意味其它方式都是合法的,但我们能说譬如恶语相加,把别人的秤折断等等行为就是合法的吗?这显然是非常荒唐的事。
这种基于常识就能判断的事,我不相信有关部门想不到。在我看来,出台这项规定,与其说这是在规范城管执法,不如说是培训“执法违法”。从性质上说,“踢水果摊”无疑是比较恶劣的一种违法行为,看上去动作也颇不雅观,对城管形象的影响也比较大。背后的潜台词似乎就是告诉执法人员,执法中,最好选择一些相对“低调”的动作,“效果”可能会好很多——说到底,这还不是“五十步笑百步”?
不可否认,现在的城管执法已经成为众矢之的。相当一部分城管执法人员,由于素质不高,又不重视工作方法,引发了许多矛盾冲突,甚至流血事件。从这来说,政府出台规定,对城管执法人员进行规范和约束,是十分必要的。但必须有两个前提:第一,讲究科学性。任何规定,如果在制订之初,就缺乏科学性,到了执行中难免会被曲解,变形,乃至最终变得毫无意义沦为一张废纸,起不到任何效果。
第二,要有针对性,而不能浮于表面。就城管执法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来说,“踢水果摊”固然表现得比较突出抢眼,但这只是表面现象,深层次的原因在于执法人员没有树立正确的执法观,是“脑”的问题,而非“手”或“脚”的总理。倘若我们只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恐怕到最后执法违法的现象依然得不到丝毫的改观。
法学家有言:一次不公平的判决,比一百次犯罪更可怕。我们不妨把这句话改为:一项不科学的规定,比一百次违法行为更可怕。既然政府致力于改变城管执法中的不良现象,追究执法人员的违法行为,就应当拿出最起码的诚意和态度,以制度的形式坚决地说“不”,而不能抓一漏万,因小失大,否则,会产生适得其反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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