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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招嫖”提示牌立在公安局大门口最合适

(2007-01-22 20:42:14)
“严禁招嫖”提示牌立在公安局大门口最合适
 
近日,市民付先生在北京四惠地铁站出口处看到高碑店派出所立的一块提示牌,提示内容中有一条“此地区严禁招嫖”。(《京华时报》1月22日)
 
对此,许多市民认为招嫖本是违法事件,无此地彼地之分,提示牌用语欠妥当。而公安局则认为,该地区是治安管理重点,立牌是想提醒路人,不必把目光放在“此地”上。
 
坦白说,我对市民和公安局两方的说法都不敢苟同。在我看来,问题的关键不在于这块提示牌写了什么,而在于它到底该立在哪,想要起到什么作用?
 
按公安局的说法,立牌是想提醒路人,我觉得很可笑。招嫖毕竟是见不得光的事,一般来说,大多还是发现在相对隐蔽的地方,不会被轻易发现。提醒匆匆走过的路人,难道是想让路人充当“侦察员”,为公安部门提供情报?换个角度说,就算立牌能对路人起到提醒作用,也会有两种意义上的“提醒”,一是打电话报警,二是有人主动招嫖。倘若如此,岂不起到反作用?相比而言,我倒是觉得后者更有可能。
 
照此逻辑,我看这个“严禁招嫖”的提示牌立在公安局大门口最合适。第一,打击卖淫嫖娼是公安部门的职责所在,理应时时看在眼里,记在心头;第二,倘若这一现象还比较严重,说明公安部门还不够尽职尽责,工作做得还不到位,有待改进,因此需要特别提醒,加以重视;第三,招嫖现象在任何地方都理所当然要被禁止,我们不可能在所有地方立牌提醒,最合理的选择只能是公安局大门口。
 
当然,这只是个玩笑。我想说的是,所谓“立牌”提醒实际上是一种“惰性执法”,有责任转嫁的嫌疑。既然公安部门明明知道此地是治安重点地带,为什么不加强执法力度,不采取直接有效的措施,不多花些时间和精力,集中进行整治,反而去提醒路人呢?难道治理招嫖现象真得很难吗?既然路人都有可能发现,公安部门却发现不了?难道路人比警察还要高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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